法規名稱: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所指定之水產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品目如下:
  (一)安默西林Amoxicillin
  (二)安比西林Ampicillin
  (三)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
  (四)紅黴素Erythromycin
  (五)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六)氟滅菌Flumequine
  (七)富來頓Furazolidone
  (八)北里黴素Kitasamycin
  (九)林可黴素Lincomycin
  (十)歐索林酸Oxolinicacid
  (十一)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十二)史黴素Spiramycin
  (十三)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
  (十四)磺胺一甲氧嘧啶或其鈉鹽Sulfamonomethoxin-eorsodiumsalt
  (十五)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
  (十六)三氯仿Trichlorfon
二、本規範所指定之對象水產動物為鰻魚、吳郭魚、香魚、虹鱒、黑鯛、
  黃鰭鯛、虱目魚、草蝦及斑節蝦等九種。
三、水產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之使用應遵照本規範所訂各該品目之使
  用注意事項、使用對象、用量、用途、用法及停藥期詳如附件。
四、本規範所指定水產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品目之使用,限供執業獸
  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執業獸醫佐使用或監督之下使用或處方使用。非本
  規範所指定之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不得使用。
五、本規範所指之投藥途徑,「經口」係將指定之藥品,添加、混合或浸
  潤於水產飼料中或以其他方式經口投藥。「藥浴」係將指定之藥品,添
  加於養殖池或容器內之水中,以浸泡投藥。
六、本規範所指之投藥劑量,經口投藥者均以指定水產動物之體重為單位
  ,以藥浴投藥者均以水量為單位。抗生素之劑量均以力價表示。
七、本規範所訂之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所謂一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
  。本規範所指之停藥期係將指定之藥品最後一次投藥後,對象水產動物
  不得上市供人食用者。
八、水產養殖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或未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製造
  、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製劑,亦不得以動物用或人用抗生素
  及毒劇藥品原料藥供防治水產動物疾病用。
九、凡持有水產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者,應於六
  個月內向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及標籤仿單標載
  事項變更等事宜,以符合本規範,否則註銷該等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