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執行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為本部)為執行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推動
    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及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以下簡稱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依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
    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
    業規範。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施之補助
    或補貼: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畜牧場、飼養場或飼養戶,且飼
          養家禽十萬隻以下。但飼養鵪鶉二十萬隻以下。
    (二)推動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
          1.畜牧場、飼養場或飼養戶。
          2.禽畜糞堆肥場。
          3.化製場或化製原料運輸車業者。
          4.畜牧相關法人或農民團體。
    (三)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1.本辦法附表強韌農業措施之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項目所定
            對象。
          2.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
           (1)參與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之家禽畜牧場或飼養戶。
           (2)前述以外實際參與養禽場禽舍現代化之家禽畜牧場或飼養
              戶。

三、補助、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
          1.設置密閉水簾式禽舍,每場設置經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
            元,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2.設置非開放式禽舍,每場設置經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
            萬元,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二)推動畜牧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補助項目及補
          助基準如附表。
    (三)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1.本辦法附表強韌農業措施之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依所需
            經費核實補助。
          2.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依所需經費核
            實補貼。

四、申請人得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
    十一日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措
    施之補助或補貼:
    (一)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1.畜牧場、飼養場: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2.飼養戶: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造執照或
            使用執照。
          3.禽畜糞堆肥場: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
          4.化製場:工廠登記證。
          5.化製原料運輸車業者:動物防疫機關核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
            合格證。
          6.畜牧相關法人或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補助項目者,應檢附
          補助項目估價單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三)申請前點第三款第二目補助項目者,應依「養禽場禽舍升級貸
          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檢附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前點申請,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前點申請,於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本部得不予受理。

六、第四點之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依第三點發給補助或補貼款,並應
    依核定之補助用途使用。

七、第四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以
    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或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