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養禽場禽舍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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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
    民協助措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定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鼓勵養禽農民
    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並減輕其資金負擔,提供養禽場禽舍升
    級,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
    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二)符合「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禽舍改建升級計畫
          」(以下簡稱禽舍改建計畫)或「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
          助措施-禽舍現代化升級計畫」(以下簡稱禽舍現代化計畫)
          ,升級為密閉水簾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及設置其他生產相
          關設備之養禽場。
    (三)貸款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或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四、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及保證手續費補貼方式如下:
    (一)新貸案件:補貼自撥貸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
          息。
    (二)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
          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三)前二款案件之貸款項目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者,本措施之利
          息補貼期間,應扣除與該貸款免息期間之重疊天數後核算。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者,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貼期間全額補貼。

五、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專
    案補貼經費用罄止。

六、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填具「養禽場禽舍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及
            檢核表」(以下簡稱「農貸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定資格文件、第三款所列貸款要點
            所定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通過審查後,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
            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
            構予以核定。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養禽場禽舍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審
            核表」(以下簡稱「農貸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
            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農貸補貼申請書」(同附件一),向原貸款
            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
            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定。
          3.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貼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本作業原則
            生效日起至核定免息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
            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農貸審核表」(同附件二),與相關
            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七、借款人應於撥貸後一年內,將禽舍改建計畫或禽舍現代化計畫之輔導
    團隊確認養禽場禽舍升級完工勘查及驗收合格函文影本,報送原貸款
    經辦機構。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
    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
    部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九、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用保
    證基金依所定期程結算補貼利息期間應補貼保證手續費,向本部申請
    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舊貸案件借款人已繳納之利息補貼期間保證手續費,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向本部申請撥付後,撥付借款人帳戶。

十、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
    全額款項:
    (一)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
    (二)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
    (三)未依第七點所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