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電動家禽屠宰場設置標準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
      他有礙衛生之場所。
  二、水源:以能接用當地自來水為原則,如採用地下水者,須有符合本
      標準規定之出水量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排水系統:場內應分別設置雨水及污水下水道排水系統。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廠房建築:
  一、廠房應為鋼筋水泥之建築,並以無窗密閉式為原則,室內應光線充
      足,通風良好。
  二、地面應以不透水且易於清洗之材料舖設,並有適當坡度以利排水,
      地面下應設加蓋之排水明溝,使其接通污水管。在吊掛經過處應設
      有足夠寬度之溝道以接受宰後家禽之血水、羽毛,並於溝中每一適
      當距離加裝柵欄,以防阻塞。
  三、邊牆之構築:比照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設置。
  四、天花板應用淡色防水材料構築。
  五、應裝置通風及蒸氣排除設備及防蟲、防鼠設施。
  六、照明設備應分布均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其光度應在一百米燭光
      (LUX)以上。
  七、在適當場所設置飲水設備、洗滌用冷熱水槽、刀鉤等用具之熱水消
      毒槽及足夠數目之加壓沖洗用冷熱水龍頭。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基本設施:
  一、繫留場:繫留場之場地僅供繫留待宰家禽之用,上搭頂棚,建築材
      料應堅固,通風良好,照明光度在一百米燭光(LUX)以上,以
      利屠前檢查,地面及通應為混凝土,設有排水明溝以利沖洗。
  二、屠宰室:
    (一)屠宰室之面積應有適當空間以便操作。
    (二)屠宰機械設備須按操作過程,依序佈置,並避免造成污染。
    (三)屠宰室應包括電昏、放血、燙毛、脫毛、屠體沖洗等作業流程
          。
    (四)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
    (五)禽毛等廢料應收集放置於專用之一般容器內,並適時清除之。
  三、內臟抽取室:
    (一)須獨立隔間。
    (二)須連接屠宰室,在屠宰線俟內臟掏出並經檢查員檢查合格後始
          可摘取內臟。
    (三)檢查埸所照明光度應在五百米燭光(LUX)以上。
    (四)廢棄內臟除使用自動化處理系統外,應用不漏水容器收集,並
          適時清除。
    (五)以人工洗滌內臟者,其洗滌處所應獨立隔開。
  四、預冷裝置:
    (一)應能使屠體中心體溫能急速降至攝氏七度以下。
    (二)如使用冷卻槽時,應有溢流設備。
  五、用具及容器消毒室:
    (一)須與屠宰室隔間。
    (二)須有洗滌及高溫加熱消毒設備。
  六、廢肉處理室:
    (一)廢肉處理室與屠宰室或分割包裝室應有效分開,如連接者須裝
          設自動關閉之門窗。
    (二)須設置廢棄屠體之化製或燒燬設備。
  七、更衣室與洗手消毒室:比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設置。
  八、廁所:比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設置。
  九、作業員工休息室:面積應寬大,並設有桌、椅、茶水等設備。
  十、禽肉衛生檢驗室:比照第十條之規定設置。
  電動家禽屠宰埸如經營屠體分割包裝業務者:
  一、分割包裝室:比照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設置。
  二、凍結室:比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目及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
      定設置。
  三、冷藏庫及凍藏庫:比照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目及同條第二項第
      四款之規定設置。
  屠體交易埸(無屠體交易者得免設)比照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設置
  。

  電動家禽屠宰埸作業應有之機械設備:
  一、屠宰作業部門:應利用吊掛軌道、昇降機、密封滑道或其他輸送設
      備連繫,其機械及所屬設備規定如左:
    (一)屠宰線:
          1.吊掛輸送設備。
          2.電昏設備。
          3.放血設備。
          4.燙毛槽。
          5.脫毛機。
          6.高壓噴洗設備。
          7.內臟運送設備。
          8.工作台架。
          9.內臟屠體複檢稽留吊掛設備。
         10.殘留內臟(肺、腎等)負壓吸取器或其他摘取器具。
         11.如屠宰鴨隻時應增設溶(浸)臘槽、冷卻槽、剝臘設備。
    (二)內臟洗滌處(使用自動化處理系統者免設):
          1.不鏽鋼洗滌台。
          2.不鏽鋼製、鋁製或塑膠製內臟裝運設備。
  二、屠體分割包裝作業部門(無屠體分割包裝業務者得免設):
    (一)輸送設備。
    (二)分割處理台:台面為不鏽鋼製,附有白色高密度食品級塑膠切
          肉砧板(不得以木板代替)。
    (三)包裝設備(視實際需要而定)。

  電動家禽者宰埸一般設備:
  一、鍋爐:須有足夠供應全埸各部門蒸氣用之自動調節鍋爐。鍋爐及其
      附件須符合鍋爐檢查之規定。
  二、給水設備:比照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設置。
  三、禽籠及屠肉容器之清洗消毒設備。
  四、其他廢棄物之處理設備:比照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置。

  電動家禽屠宰埸應聘雇之技術人員:應聘用衛生人員及獸醫師至少各一
  人,衛生人員之資格比照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