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程序及評鑑指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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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執行農業推廣業務之效能,依據「農業推
    廣機關構獎勵評鑑辦法」第七條,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作業程序,分評鑑前準備、進行評鑑、意見
    申復和評鑑結果獎勵等四個階段,各階段作業內容如下:
  (一)評鑑前準備階段:
        1.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執行本會委託或補
          助之農業推廣相關計畫,為應受評鑑之農業推廣機關(構);
          未接受本會委託或補助之農業推廣機關(構)亦可申請參加評
          鑑。
        2.由本會就國內具有農業推廣相關專長及推廣經驗之學者、專家
          組成評鑑小組,並賦予獨立之評鑑行使權。
        3.評鑑總分一百分中有十五分之評鑑項目由評鑑小組依農業政策
          或農業環境需要,訂定年度評鑑重點項目。
        4.由本會及縣(市)政府選定專責機構負責評鑑工作。
  (二)進行評鑑階段:
        1.本評鑑以書面資料評鑑為主,如有需要得進行實地訪視。
        2.評鑑工作分為初審、複審進行,初審分二類進行,第一類為鄉
          (鎮、市、地區)農會及公所;第二類為各縣(市)政府、農
          會、臺灣省農會、院校、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
          組織或團體等。擇初評成績列優等者送複審,評選對農業有重
          大貢獻者。
  (三)意見申復階段:初審結果應通知受評鑑單位,受評鑑單位對評鑑
        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接獲評鑑結果一週內向評鑑執行單位提出申
        復,評鑑小組依據申復內容進行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重新評鑑
        。
  (四)評鑑結果獎勵階段:本會依評鑑結果公布獎勵名單,評鑑列為優
        等(九十分以上)者,核發獎牌公開表揚,並列為次年度委託計
        畫之優先遴選對象,且由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觀摩,評鑑結果對農
        業有重大貢獻者,核發獎金鼓勵。
三、農業推廣機關(構)獎勵評鑑項目及評鑑指標分下列三類:
  (一)農業推廣機關(構)受託計畫執行成效評鑑項目(五十分):
        1.計畫執行(十五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計畫過
          程之具體表現,評鑑指標如下:
         (1)年度經費執行。
         (2)計畫工作項目達成。
         (3)計畫目標與執行方法之創新。
         (4)滿足服務對象之需求。
        2.計畫成果(二十五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計畫
          所產出的具體效益,評鑑指標如下:
         (1)計畫報告與相關出版品。
         (2)培訓成果及滿意度。
         (3)計畫執行之經濟效益。
         (4)社會效益。
         (5)新技術的使用。
         (6)產業經營環境的變化。
         (7)直接就業機會。
         (8)活動成效。
        3.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執行
          計畫之成果對執行之對象、地方和組織的貢獻,評鑑指標如下
          :
         (1)受益人數。
         (2)產業競爭力。
         (3)執行機關(構)的受益性。
  (二)農業推廣機關(構)組織管理評鑑項目(三十五分):
        1.計畫人力配置(十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各受
          評鑑計畫時,投入工作人力之數量和素質,評鑑指標如下:
         (1)人力投入。
         (2)人力專業性。
         (3)人力培訓。
        2.業務管理(十五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各受評
          鑑計畫時,受評鑑機關(構)在會計、財務、流程等行政管理
          情形,評鑑指標如下:
         (1)會計管理。
         (2)財產管理。
         (3)流程管理。
         (4)計畫規模。
        3.計畫設備與資訊配置(十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相關
          教育訓練設施、輔導服務設施和資訊設備的支援和利用情況,
          評鑑指標如下:
         (1)訓練設施使用頻率。
         (2)服務設施使用頻率。
         (3)作業資訊化程度。
  (三)其他評鑑指標(十五分):評鑑小組依農業政策或農業環境需要
        ,訂定評鑑項目,或將此十五分適度分配於計畫執行成效和組織
        管理成效配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