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執行農業推廣業務之效能,依據「農業推
廣機關構獎勵評鑑辦法」第七條,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作業程序,分評鑑前準備、進行評鑑、意見
申復和評鑑結果獎勵等四個階段,各階段作業內容如下:
(一)評鑑前準備階段:
1.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執行本會委託或補
助之農業推廣相關計畫,為應受評鑑之農業推廣機關(構);
未接受本會委託或補助之農業推廣機關(構)亦可申請參加評
鑑。
2.由本會就國內具有農業推廣相關專長及推廣經驗之學者、專家
組成評鑑小組,並賦予獨立之評鑑行使權。
3.評鑑總分一百分中有十五分之評鑑項目由評鑑小組依農業政策
或農業環境需要,訂定年度評鑑重點項目。
4.由本會及縣(市)政府選定專責機構負責評鑑工作。
(二)進行評鑑階段:
1.本評鑑以書面資料評鑑為主,如有需要得進行實地訪視。
2.評鑑工作分為初審、複審進行,初審分二類進行,第一類為鄉
(鎮、市、地區)農會及公所;第二類為各縣(市)政府、農
會、臺灣省農會、院校、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
組織或團體等。擇初評成績列優等者送複審,評選對農業有重
大貢獻者。
(三)意見申復階段:初審結果應通知受評鑑單位,受評鑑單位對評鑑
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接獲評鑑結果一週內向評鑑執行單位提出申
復,評鑑小組依據申復內容進行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重新評鑑
。
(四)評鑑結果獎勵階段:本會依評鑑結果公布獎勵名單,評鑑列為優
等(九十分以上)者,核發獎牌公開表揚,並列為次年度委託計
畫之優先遴選對象,且由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觀摩,評鑑結果對農
業有重大貢獻者,核發獎金鼓勵。
三、農業推廣機關(構)獎勵評鑑項目及評鑑指標分下列三類:
(一)農業推廣機關(構)受託計畫執行成效評鑑項目(五十分):
1.計畫執行(十五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計畫過
程之具體表現,評鑑指標如下:
(1)年度經費執行。
(2)計畫工作項目達成。
(3)計畫目標與執行方法之創新。
(4)滿足服務對象之需求。
2.計畫成果(二十五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計畫
所產出的具體效益,評鑑指標如下:
(1)計畫報告與相關出版品。
(2)培訓成果及滿意度。
(3)計畫執行之經濟效益。
(4)社會效益。
(5)新技術的使用。
(6)產業經營環境的變化。
(7)直接就業機會。
(8)活動成效。
3.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執行
計畫之成果對執行之對象、地方和組織的貢獻,評鑑指標如下
:
(1)受益人數。
(2)產業競爭力。
(3)執行機關(構)的受益性。
(二)農業推廣機關(構)組織管理評鑑項目(三十五分):
1.計畫人力配置(十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各受
評鑑計畫時,投入工作人力之數量和素質,評鑑指標如下:
(1)人力投入。
(2)人力專業性。
(3)人力培訓。
2.業務管理(十五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在執行各受評
鑑計畫時,受評鑑機關(構)在會計、財務、流程等行政管理
情形,評鑑指標如下:
(1)會計管理。
(2)財產管理。
(3)流程管理。
(4)計畫規模。
3.計畫設備與資訊配置(十分):評鑑農業推廣機關(構)相關
教育訓練設施、輔導服務設施和資訊設備的支援和利用情況,
評鑑指標如下:
(1)訓練設施使用頻率。
(2)服務設施使用頻率。
(3)作業資訊化程度。
(三)其他評鑑指標(十五分):評鑑小組依農業政策或農業環境需要
,訂定評鑑項目,或將此十五分適度分配於計畫執行成效和組織
管理成效配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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