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度「輔導農產品外銷貸款計畫說明書」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名稱:輔導農產品外銷貸款計畫

二、貸款金額:新臺幣三億元。

三、支應之農業施政項目: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

四、貸款對象:近三年具有外銷(供貨)總實績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農會
    、漁會與農業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體,以及登記有案且近三年具有外銷
    供貨總實績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農、漁業產銷班之個別班員。

五、貸款用途:提供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從事外銷生產,購置生產資
    本設備、成立外銷專區與改善集貨場等所需週轉資金及資本支出。

六、提送機關及提送日期:
  (一)提送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
  (二)提送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七、輔導及合作機關:
  (一)輔導機關:各縣市政府。
  (二)合作機關:臺灣農業策略聯盟協會、臺灣省農會、臺灣省漁會、
        臺灣區農業合作社聯合社。

八、計畫實施地區及經濟生產現況:
  (一)計畫實施地區:臺灣地區。
  (二)經濟生產現況:依據海關統計資料顯示,九十二年我國農產品出
        口達三二億一千八百萬美元,主要外銷市場依序為日本、香港、
        美國、越南及中國大陸,其中「農特產類」出口值為六億九千一
        百萬美元,「畜產類」一0億九千五百萬美元,「漁產品」一三
        億一千萬美元,「林產類」則為一億二千萬美元。臺灣農產品品
        質優良,受到國外消費者歡迎與肯定,然由於我國係屬小農國家
        ,生產成本較高,且供貨數量不易擴大,國際競爭力相對較弱。
        由於農產品外銷生產必須投入龐大經費,以提升外銷品質及穩定
        外銷數量,多數產銷班及農民團體雖有意願結合農、漁民從事外
        銷生產,但多因經費因素無法有效解決外銷生產所面臨之問題,
        導致我農產品外銷量值無法大幅提升。

九、成立計畫之經過及以往辦理貸款情形:
  (一)成立計畫經過:為加強國產品國際行銷,行政院已於九十二年十
        一月六日核定通過由農委會提報之「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
        ,以整體性之策略及做法,協助農漁民、農民團體、產業團體及
        出口業者等加強我國優質農產品之外銷工作。為提升我農產品外
        銷品質及國際競爭力,擬藉由本計畫協助農、漁民或農、漁民團
        體取得資金,以購置農產品外銷所需生產資材及改善產銷設備,
        降低產銷成本。
  (二)以往辦理貸款情形:新辦貸款計畫。

十、經辦貸款機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未設信用部農(漁)會(不含信用部由銀行承受,目前無信用部
        單位)地區,當地或鄰近之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
        金庫銀行分行。

十一、計畫實施辦法:
    (一)本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二)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依照本貸款計畫說明書及有關規
          定辦理貸款。
    (三)從事外銷之農、漁業產銷班及農會、漁會與農業合作社場等農
          民團體應擬定貸款計畫書(比照本計畫說明書格式),並檢具
          近三年外銷(供貨)實績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貸
          款經辦機構實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審
          查)。
    (四)貸款經辦機構審查通過之案件應先報請中國農民銀行專業金融
          部登錄並確認為年度預算範圍內後貸放,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對於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列明原因退件。
    (五)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時,應隨時與輔導及合作機關密切配
          合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責督導有關技術單位提供必要
          之輔導,獲核貸之農、漁業產銷班班員及農民團體,應確實運
          用貸款資金。

十二、推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無。

十三、計畫預定進度及貸款需款時間:依照申請貸款單位所提經營計畫進
      度實際需要而定。

十四、經濟效益及還款能力分析:
    (一)經濟效益:本計畫可協助生產者降低外銷成本,大幅提升我農
          產品外銷競爭力,以增進農、漁民收益。
    (二)還款能力分析:本計畫可協助生產者購置農產品外銷所需生產
          資材及改善產銷設備,有助於降低外銷成本,提升我農產品外
          銷競爭力,提高還款能力。

十五、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年息二%,並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整而調整。
    (二)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別分為:
          1.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
          2.經常性週轉金(購買外銷生產所需資材)貸款:三年。
    (三)個別貸款額度:每一單位農民團體最高申貸額度不得超過一千
          萬元,單一農(漁)業產銷班所屬農(漁)民班員貸款額度應
          予併計,每一農(漁)業產銷班不得超過五百萬元。
    (四)付款辦法: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之申借單位貸款計畫進度撥
          付。
    (五)償還辦法:
          1.本金:經常性週轉金貸款每六個月一期,分期平均攤還。資
            本支出貸款得視借款人收益情形與貸款經辦機構酌訂最長二
            年之寬緩期,期滿每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2.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六)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按依照其有關授信規定,審酌個別
          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得透過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
          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十六、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承擔。

十七、貸款資金動用期限: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止。

十八、如有未盡事宜,依貸款合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