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分擔受託機構委任律師費用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昇本基金代位清償案件之收回績效,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代位清償後,受託機構因追償之需,經評估其法催人員顯有無
    法自行訴追之困難,而有委任律師代為訴追之必要,並檢附相關資料
    事先報經本基金同意者,其支出之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得申請
    本基金按代償成數分擔。但下列案件支出之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
    ,不得申請本基金分擔:
  (一)保證貸款餘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案件。
  (二)和解或調解案件。
  (三)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案件。
  (四)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程序及其執行程序案件。
  (五)強制執行(含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程序案件。
  (六)主從債務人死亡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七)因消費借貸關係或債權保全以外之爭議所提起之訴訟案件。
    本基金分擔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經評估可能高於或接近保證案件
    預估可收回債權金額者,視為無委任之實益。
    受託機構對主從債務人另有自貸案債權一併委任律師訴追者,應先按
    自貸案與送保案債權比率計算分擔金額後,再申請本基金按代償成數
    分擔。

三、受託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事先報經本基金同意:
  (一)擬委任律師訴追之項目及受託機構法催人員無法自行處理之理由
        。
  (二)委任律師訴追之收回效益評估及委任費用(含報酬)金額。

四、每案每審級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在新台幣五萬元以內者,由本基
    金總經理核定;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至新台幣十萬元以內者,由本基金
    董事長核定;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應提報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始得
    為之。

五、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