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本基金代位清償案件之收回績效,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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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代位清償後,受託機構因追償之需,經評估其法催人員顯有無
法自行訴追之困難,而有委任律師代為訴追之必要,並檢附相關資料
事先報經本基金同意者,其支出之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得申請
本基金按代償成數分擔。但下列案件支出之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
,不得申請本基金分擔:
(一)保證貸款餘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案件。
(二)和解或調解案件。
(三)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案件。
(四)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程序及其執行程序案件。
(五)強制執行(含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程序案件。
(六)主從債務人死亡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七)因消費借貸關係或債權保全以外之爭議所提起之訴訟案件。
本基金分擔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經評估可能高於或接近保證案件
預估可收回債權金額者,視為無委任之實益。
受託機構對主從債務人另有自貸案債權一併委任律師訴追者,應先按
自貸案與送保案債權比率計算分擔金額後,再申請本基金按代償成數
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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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事先報經本基金同意:
(一)擬委任律師訴追之項目及受託機構法催人員無法自行處理之理由
。
(二)委任律師訴追之收回效益評估及委任費用(含報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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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案每審級委任律師費用(含報酬)在新台幣五萬元以內者,由本基
金總經理核定;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至新台幣十萬元以內者,由本基金
董事長核定;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應提報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始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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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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