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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
    單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
    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申請經費補
    助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予補助,其補助總
    統候選人辯論會以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一場為限。
    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
三、主辦單位申請補助之時段費,應符合左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兩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四、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
    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兩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
    亦同。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時,依左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前二款之組數、播出時間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
    申請場次未達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