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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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確保
  研究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訂定本規定。
    本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者),執行具研究性質
  之計畫。
    前項所稱個人不包括大專院校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
    
三、各單位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
  則,並應參考國科會各機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以下簡稱GRB檔)
  ,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除應審
  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原則上主持人不得接受政府二項
  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第一組。
五、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擬定委託研究主題、需求後,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招
    標。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事先詳述適用法條依據及理由,簽奉主任委
    員核定後辦理。
  (二)由各單位辦理研究計畫書之審查。
  (三)各單位應依委託研究契約範本擬定契約,完成委託研究契約之簽
    訂,並依招標文件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決標結果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結果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
  (五)受委託者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
    未經本會事先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已提出期中報告審查確定或執行
    期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均不得變更。
        研究計畫經簽奉核定後,一律不得增加研究經費或增列出國計畫
    。
  (六)各單位應由業務相關人員,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期中、期末報告,研究主持人應出席審查會簡要說明研究過
    程並報告內容,受委託者並應依審查小組所提審查意見參考修正。
  (七)受委託者應依審查意見修訂報告,送各單位審查無誤後,依契約
    規定份數再提送修正本及印製底稿並將報告內容含報告摘要,儲存於
    磁碟片送本會依規定辦理驗收。
  (八)各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
    託研究報告,分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
    並副知第一組(免附件)。其研究報告電子檔檔案格式應為.DOC、.P
    DF或.TIFF 等通用或標準格式之一,隨函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國科會
    科學技術資料中心,電子郵件信箱為:
    grb @ mail. stic.gov.tw
  (九)各單位應於研究報告完成後三個月內就研究結論、建議事項評估
    可行性,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其建議事項具有可行性者,應納入相關
    業務計畫參考辦理。
  (十)各單位應建立並保管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檔案及資料。
六、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與分工配置、主持人及協(共)同
    主持人目前進行中或規劃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委託機關及研
    究期程。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
七、研究經費撥付、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撥付方式:
        第一期款:簽約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不得
                  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二期款:期中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撥付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
        第三期款:期末報告經審查通過並修正完成,辦理驗收結算後撥
                  付餘款。
  (二)請領及核銷方式:
        1.各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辦
        理。
        2.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
        者以領據請款,並於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檢具全部研究
        費用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核銷。受委託者並應
        依稅法規定辦理研究人員個人所得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3.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者,依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點
        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送支出原始憑證,支出原始憑證
        由學校審核保管,供審計部就地查核;並應於提送期末報告修正
        本到會時,檢附收據、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查核撥付尾款。
        4.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
        支領,並按期檢具已支用之原始憑證與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核
        銷;並應於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有關
        原始憑證、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核銷。研究人員個人所得,
        由本會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5.經費核銷時,受委託者應將有關單據依研究經費項目類別,粘
        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每張粘存單所粘貼單據以五張為限。按計
        畫預算科目之順序,逐一粘貼,裝訂成冊,檢送本會審查。
        6.研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及資料整理統計費。
八、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購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訊
  系統之規劃者,應先簽會行政室並會同會計室定之。
九、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初步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參考書目)
    。
十、期末報告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面與內頁第一頁應書明研究主題(初稿或修正本)(如附件六
    )、受委託者、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員、研究助理、中央
    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印製年月等文字、書脊應書明研究主題及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等字樣。
  (二)本文前應加列摘要,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研究方法與過程、重要
    發現與主要建議、意見。
  (三)目次、圖次、表次。
  (四)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但採夾註者,不在此限。
  (五)研究發現與建議事項應專章撰寫。
  (六)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紀錄、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
    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
    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八)期末報告修正本及印製底稿送本會時,研究主持人需將報告內容
    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磁碟片,一併送交本會。
十一、委託研究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本會委託研
    究契約中明定讓與本會。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引
    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部翻印,發行、逾越合理使用,應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研
      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二)合理使用,應註明出處。
十二、委託研究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與處理。凡屬非消耗性設備或固定資
      產之添置,受委託者應會同各單位辦理購置及驗收,並於研究計畫
      完成支付第三期款前,一併交還本會。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業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
      責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違約及罰則事項之處理。
    (十四)合約之附件應包括研究計畫書及本規定,其效力與本合約相
        同。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各單位對於研究進度應予管制及查核,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
    方式如下:
    (一)委託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於選
      定後一週內刊登本會網頁。
    (二)應於簽約後三日內督導受委託者完成GRB檔登錄。
    (三)研究進度落後達一個月以上者,各單位應備文催告,受委託者
      並應於公文送達後七日內,備文說明落後原因。
    (四)召開審查會,審查期中、期末報告。
    (五)執行單位應將已完成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之研究報告摘要,於
      完成後四個月內登錄於GRB檔,網址為http://www. grb.gov.tw
      ,本會應於計畫執行單位上傳資料後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
十四、各單位對於研究計畫進度落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執行期間屆滿仍未提出期中報告者,得依契約規定逕行終止委
      託研究契約,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得向受委託者追索違約金,
      其違約金之計算,自期中報告應提出之翌日起,每逾一日按研究經
      費千分之一計算。
    (二)執行期間屆滿仍未提出期末報告或已提出期末報告,未於期限
      內完成修正並經審查通過者,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逕行終止委託研究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2.每逾一日按研究經費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
          未撥付之款項如不足扣罰,得向受委託者追索。
          3.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人禍等或各單位作業因素,致
          研究進度落後者,由受委託者提出相關證明經本會認可後,不
          適用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處理方式。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違約金,不得超過研究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
十五、本會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十六、本會辦理委託研究專責人員,每年度得視其工作優劣,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