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
點第六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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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人或鑑定人作證或鑑定之日費、旅費之支領及預支,依行政程序證
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
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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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得支領之報酬,由本會視案情繁簡,於下列支領額
度內,與鑑定人約定之:
(一)涉及憲法案件:每件支給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至一萬元。
(二)涉及重大爭議案件:每件支給四千元至八千元。
(三)其他案件:每件支給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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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案件,鑑定人已支領鑑定報酬者,不再支給稿費。
〔立法理由〕 為因應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組織修
編,原行政室整併至第一組及第四組,另配合行政院「主計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各級主計機構之設置名稱,爰第二項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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