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技能檢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技能檢定業務需要,
  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技能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技能檢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技能檢定費用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制度之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技能檢定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本局
  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技能檢定組組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局職員調兼之。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本會對外公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