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招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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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輔導視障按摩業者加強宣傳廣告,提升經營競爭力,透過獎
    助製作統一招牌,以建立專業按摩形象。

二、獎助對象:設籍臺北市領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實際從事按摩業且符合按摩業管理規則規定,且未於九十年
    度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製作招牌者。

三、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獎助項目:盲人按摩中心直、橫式招牌,其圖案格式需使用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所附盲人按摩之專業標記。
  (二)獎助標準:
        1.每家補助一幅,最高獎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正。
        2.臺北市政府申請獎助名額,以六十一家為限。依轄區內領有執
          業許可證之按摩技術士成立之按摩中心(院)。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送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受理、審
        核。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統一招牌獎助申請表
          (如附表一)。
        2.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3.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影印本。
        4.切結書(如附表二)。
  (二)臺北市政府受理申請書之申請表件,應詳細查核並加會當地按摩
        業職業工會或盲人福利協會有無違反按摩業管理規則情事。經審
        核合於規定者,逕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表件則留存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
  (三)臺北市政府得定期將前項資料依序黏貼連同需求彙總表及領款收
        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憑撥,再覈實轉撥申請人。

五、申請截止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於截止日前
    將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件送達勞工局(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合格申請者超過補助名額時,以申請先後順序為依據,
    額滿不再受理。

六、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視障組洽詢,電話2716
    3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