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為輔導國民就業,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協調人力供應,以促
進經濟發展及社會繁榮起見,特設區域性國民就業輔導中心(以下簡稱
各中心),隸屬於臺灣省政府勞工處(以下簡稱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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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求職求才登記事項。
二、關於職業介紹事項。
三、關於人力清結及職業交換事項。
四、關於職業指導及就業諮詢事項。
五、關於就業訓練事項。
六、關於職業資料蒐集研析事項。
七、關於就業市場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發布事項。
八、關於雇主關係及詢問事項。
九、關於就業機會聯繫及就業後隨訪事項。
十、關於雇主服務及代辦人事甄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國民就業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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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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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職業介紹課:掌理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交換、人力清結、就業機會
聯繫、就業後隨訪、代辦人事服務、工業地區就業服務等事項。
二、雇主關係課:掌理雇主關係、雇主訪問、雇主個案資料之建立與管
理、雇主服務、業務報導宣傳等事項。
三、就業諮詢課:掌理職業指導、就業諮詢、性向測驗、體能檢查、就
業訓練、青年專案就業服務事項。
四、研究分析課:掌理就業市場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發布、職業資料之蒐
集及研析、其他有關國民就業輔導之研究及編譯等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稿綜核、文書、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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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置室主任、課長、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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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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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或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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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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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為配合經濟發展,得於人口密集及工業地區,設就業服務站,置
站長一人,人員由各中心統籌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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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之業務地區,由勞工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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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定之,報勞工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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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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