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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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經管基金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
  基金之收益,特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
  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
  務業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
  列人員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代表一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有利經管基金收入及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經管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
  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之。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
  費用。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應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