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署服務躍升評審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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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服務作為,於既有重視
    效率、品質及創新之基礎上,納入「公平共享」、「參與合作」及「
    開放透明」之精神,提供以民為本的全方位服務,依「勞動部服務躍
    升實施計畫」(以下稱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

三、本要點評獎與獎勵方式如下:
  (一)評獎類別及對象
        為落實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並獎勵績效卓越之機關(構)及
        署內各單位,藉以樹立標竿學習楷模,擴散優質服務效益,帶動
        服務躍升。以下就業務屬性及服務目標分為兩類評獎:
        1.整體服務類:指日常業務直接、高頻率接觸民眾提供服務之機
          關(構)。針對機關於基礎服務、服務遞送、服務量能、服務
          評價及開放創新等面向展現之績效進行評獎。包括:本署所屬
          各分署及就業中心、職業訓練場、本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
          本署技能檢定中心。
        2.專案規劃類:指掌握社經發展趨勢,發掘關鍵公共問題,或就
          機關服務問題,規劃專案推動執行,據以務實解決。針對機關
          規劃專案之問題分析、規劃內容、推動成效及開放創新等面向
          進行評獎。包括: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
        3.業務屬性及服務目標涉兩類別者,請擇一參獎。
  (二)評獎作業程序
        1.推薦參獎
         (1)推薦方式
            甲、本署所屬各就業中心、職業訓練場由分署統一推薦參獎
                ,各分署、技能檢定中心及署內各單位則逕送本署綜合
                規劃組參獎。
            乙、「整體服務類」評獎類別,請各分署就所轄就業中心及
                職業訓練場至少擇一優良單位提報參獎。
            丙、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應依本部服務躍升
                實施計畫所定格式,填具推薦參獎名單併同參獎資料,
                於每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函送本署綜合規劃組。
         (2)參獎應備資料
            甲、依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所訂格式,提出「整體服務類
                」或「專案規劃類」參獎申請書一式十二份及電子檔一
                份。
            乙、參加「整體服務類」者,應提出年度(一月至五月)之
                服務成果與績效,經評審送本部參獎者,應於送本部參
                獎前更新年度服務成果與績效(一月至六月);參加「
                專案規劃類」者,應提出專案執行期間(專案至早應自
                前二年度一月一日起執行迄今)之成果與績效。如因特
                殊狀況無法及時提供,請於參獎申請書載明資料統計期
                間,俾供評審時查核。
         (3)參獎限制
            甲、經本署評獎連續三年獲前六名者,次屆不得參加本署評
                獎。
            乙、國家發展委員會近三年「政府服務(品質)獎」獲獎之
                第一線服務機關,不得參加本署「整體服務類」評獎。
        2.評審方式
         (1)本署於每年度六月底前辦理本署暨所屬各機關(構)「政府
            服務獎」評審會議,並依評審結果彙整推薦前六名「整體服
            務類」績優單位及前二名「專案規劃類」績優單位至本部參
            獎。
         (2)本署組成服務績優獎評審小組負責審查,小組成員包括:
            甲、召集人:由署長指派。
            乙、評審委員:由本署綜規組、訓練組、就服組、身特組、
                職能組、管理組、創新中心及事務中心簡任人員擔任。
         (3)評審方式:審查採序位法,委員就評審項目審視參獎單位提
            送之「參獎申請書」內容,序位相同者,再行綜合評選,以
            序位合計值最低者依序排名。
         (4)基於公平性及利益迴避原則,評審小組成員如遇所屬單位提
            案,應行迴避不參與該提案類別之審查。
  (三)評審標準
        1.整體服務類:計有基礎服務、服務遞送、服務量能、服務評價
          等四項個別評核構面,及開放創新一項整體評核構面。
        2.專案規劃類:計有問題分析、規劃內容及推動成效等三項個別
          評核構面,及開放創新一項整體評核構面。
        3.整體服務類及專案規劃類之評分說明如附件一、二。
        4.本署暨所屬各機關(構)「勞動部服務績優獎」評審會議序位
          表如附件三。
  (四)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報送本署參獎及召開審會議
        之作業項目及時程,配合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五)獎勵方式
        1.本署推薦「整體服務類」及「專案規劃類」績優單位,未獲本
          部評獎前三名者,推動政府服務業務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最
          高敘獎總額記功一次。
        2.本署推薦「整體服務類」及「專案規劃類」績優單位,獲本部
          評獎前三名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獎」評獎獲獎者,
          推動政府服務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記大功一次;其他有功人員、主管(上級
          )機關輔導有功人員及協辦機關相關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
          二次。未獲獎者,對於辛勞得力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
          。
        3.基於同一事由不重複獎勵原則,經本部推薦參加國家發展委員
          會「政府服務獎」評獎者,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評審結果確定後
          辦理敘獎事宜。

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