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與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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