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公務人力規劃事項。
    (四)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五)員額設置基準之研擬事項。
    (六)人員甄選、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鍵錄及管理應用事項。
    (十)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任免、遷調、人力規劃事項。
    (十二)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
    (三)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行政革新推動、督導事項。
    (六)待遇、福利之擬辦事項。
    (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定或核轉事項。
    (八)職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辦理事項。
    (九)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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