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辦事處職掌如下:
  一、辦事處公文之收發及管理事項。
  二、交查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欠費案件之洽催辦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業務聯繫或答詢事項。
  五、核發勞、農保各項書表事項。
  六、各項申請書表之收件及審核事項。
  七、參加投保單位舉辦有關勞工保險業務會議事項。
  八、新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業務講習會執行事項。
  九、配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專案檢查事項。
  十、辦公費之保管、支付、記帳及核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上級交辦及辦事處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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