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給付處分設七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生老給付科:
    (一)生育、老年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
          核定通知事項。
    (二)保留年資案件之受理、審核及通知事項。
    (三)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五)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
          項。
    (六)其他有關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等相關事項。
    (七)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傷殘給付科:
    (一)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付及不給付
          核定通知事項。
    (二)傷病及殘廢給付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四)傷病及殘廢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其他有關傷病及殘廢給付暨職業災害等相關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科:
    (一)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受理、審核、費用
          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之發放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
          理事項。
    (四)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與有關單位業務協調聯繫
          事項。
    (五)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六)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
          議修正事項。
    (七)其他有關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失業給付科:
    (一)失業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
          知事項。
    (二)失業給付案件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處理事項。
    (三)失業給付案件管理、銷毀事項。
    (四)失業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其他有關失業給付相關事項。
  五、死亡給付科:
    (一)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
          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
          之處理事項。
    (三)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管理、銷毀事項。
    (四)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
          議修正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相關事項。
  六、給付帳務科:
    (一)本處各種給付核定撥付清單之核對及編製代傳票事項。
    (二)收入、支出、轉帳傳票之編製登記。
    (三)各帳戶結餘之核對及編製各科目日結單事項。
    (四)各類明細帳及總帳之登錄事項。
    (五)保留遺囑津貼帳務之處理事項。
    (六)本處會計報告之編製及決算資料之提供事項。
    (七)本處預算、概算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八)本處帳務、傳票憑證之管理、銷毀事項。
    (九)其他有關給付帳務事項。
  七、給付出納科:
    (一)本處各項給付之核付及通知事項。
    (二)本處各項給付票據之製發及其相關單據之核對、遞送事項。
    (三)本處給付之收回、補發及退匯、改匯事項。
    (四)本處給付款之請撥事項。
    (五)郵局、銀行帳目之核對及相關出納報表之編製事項。
    (六)保留遺囑津貼存單之保管、提領及匯款事項。
    (七)逾保存期限檔案之清理、銷毀事項。
    (八)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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