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臺中就業服務站。
  六、豐原就業服務站。
  七、沙鹿就業服務站。
  八、彰化就業服務站。
  九、員林就業服務站。
  十、南投就業服務站。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綜合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案計畫。
  二、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
  三、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及分析運用。
  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求職、求才及推介就業之就業服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