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
  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
  理分署署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
  三、自辦訓練科,分八股辦事。
  四、就業促進科。
  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十個就業中心及於自辦訓練科下設五個職業
  訓練場。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
      、統計、分析及運用。
  四、參訓學員、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
  五、業務行銷、宣導、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六、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七、經費預算之編列、彙整及管考。
  八、志工業務之規劃、招募、管理及訓練。
  九、國際合作訓練之研擬、推廣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之綜合規劃
      事項。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
  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
  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
  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
  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
  六、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
  七、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
  八、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服務及管理事項。

  自辦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辦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甄試、教學及考核。
  二、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三、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教務規章之研擬與訓練職類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五、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規劃、維護及安全衛生管理。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具之開發及運用。
  七、技能檢定、競賽之辦理與技能競賽之推廣及選手培訓。
  八、學員學籍之管理。
  九、學員受訓滿意度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十、其他有關自辦訓練事項。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之督導與協調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
  五、就業服務據點之規劃及管理。
  六、創業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輔導及職業心理測驗之辦理。
  二、一般簡易諮詢、深度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之服務。
  三、個案管理及轉介服務之辦理。
  四、各項獎(補)助津貼之給付。
  五、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之督導及協調。
  六、就業促進研習活動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諮詢服務及給付事項。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學員生活、學習及心理之輔導。
  五、學員相關登記、醫務、膳食等業務之辦理與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六、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七、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九、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就業中心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其他有關就業中心事項。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