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
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或歸
化我國國籍,其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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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以下
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
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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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
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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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補發工作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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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不符本要點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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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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