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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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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 ,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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