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
  ,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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