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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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特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訂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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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所稱收款,包括勞工退休準備金、基金孳息,運用基金之收益
及其他收款等。所稱付款,包括勞工退休金給付,事業單位歇業時之
勞工資遣費、基金轉存金融機構、對政府經建或投資貸款、購買票券
、債券、股票、受益憑證及其他付款等。所稱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三條規定之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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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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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取勞工退休準備金:各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
簡稱監督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按月繳存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檢同「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
」一式三聯(附件一)送交本局或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包括其指定
之代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本局及金融機構收到事業單位委託代收準備金時,悉依「中央信託局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媒體作業及聯繫要點」處
理,本局對各事業單位繳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分別設置專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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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款,本局對於所收勞工退休準備金轉存於金
融機構,各項貸款及購買票券,債券之利息收入,以及投資股票之現
金股利、受益憑證之分配收益,應按期領取並存入勞工退休基金專戶
。每年結決算時應估計各項應收利息及備抵呆帳列帳。但投資股票,
僅於除息日將現金股利列帳。除權日註記股票股利增加之股數,並降
低每股平均成本。投資受益憑證僅於分配基準日將分配之收款列帳。
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之成本包括成交價格及手續費等必要費用,每半
年依評價規定提列備抵損失,單位成本採用移動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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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於勞工退休基金轉存各金融機構、貸款或票券、債券等到期或
售出股票、受益憑證時,將本利收回並沖(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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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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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退休金給付:監督委員會於勞工退休時填製「勞工退休金給付通
知書」(附件二)函寄本局,經本局主辦業務人員審核通知書上簽署
齊全及驗對事單位勞工退休準備監督委員會留存印鑑(附件三)無誤
後,即據以編製「勞工退休金撥付清單」一式二聯(附件四),並逐
一開發以退休勞工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及加具平行線支票寄交監
督委員會轉發,「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第二聯寄交退休勞工。如退休
勞工本人親持該支票,請求撤銷平行線時,本局於查驗身分證後,得
撤銷該支票平行線。
事業單位因一次給付人數眾多,為簡化作業改以填製勞工退休金給付
彙總通知書乙份,並檢同簽署原存印鑑之給付明細清單申領時,「退
休金給付通知書」第二聯不予寄發。
事業單位未歇業卻拒為給付退休金,經勞工提起退休金之訴勝訴確定
,將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局不得拒絕所請並應行文地
方主管機關確定未歇業。執行名義中非屬勞工退休金範圍者不得支應
。
前項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及本局所簽發之支票得由事業單位之監督
委員會派員送達及憑授權書領取。
給付作業時間,自收件至簽發支票,不得超過十個工作天,惟如事業
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在勞工退休生效二十日前通知本局給
付退休金時,應俟通知書所載退休日屆至前二十日內再行簽發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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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歇業時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處理:事業單位如歇業時,除支付
勞工退休金外,得支付勞工資遣費。有關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方式由監督委員會具函檢附發放清冊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後通知本局
,本局比照前條規定辦理;如給付通知書上印鑑未能簽署齊全者,經
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得由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
如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仍未能簽署齊全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按
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當事人會議所訂期日,具函檢附給付清冊通知本
局支付。
該監督委員會所繳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仍有剩餘時,亦得由事業單位
申領,本局則開發以該事業單位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及加具平行
線支票,寄交監督委員會轉發事業單位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如事業
單位負責人持該支票,蓋齊領回賸餘款相關印鑑,請求撤銷平行線時
,本局得於查驗印鑑暨負責人身分證後撤銷該支票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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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各項運用之付款:本局於接到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監理會)對於基金各項運用之指示後,應即配合辦理,並開具抬頭
劃線支票撥付或將款項撥入其在本局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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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運用收益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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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依據監理會之指示統籌運用,所獲得之收益每年決算按當地銀行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先分配乙次,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
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總
額不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再分配,除分
配方式另有異動外,應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
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第一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未評價之未實現跌
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
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
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
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一項所稱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
金庫銀行及本局等四行庫局每月一日牌告二年期平均利率所計算之全
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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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運用報告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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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中途歇業結清專戶時,未屆分配收益期間應按二年期存款利
率計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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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每三個月應將「中央信託局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
(附件五)函送各監督委員會,每月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催繳通
知函」及「事業單位欠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名冊」以媒體函送各主管
機關,並應按月將左列報表送請監理會核轉主管機關核備。
(一)勞工退休基金提撥給付概況表(附件六)
(二)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概況表(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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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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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所有之定期存款存單、信託憑證、票券及債券等應書立基金抬
頭並寄存於本局信託處保管科保管;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入之股
票及受益憑證,應以監理會名義送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但因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成交者,得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通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將基金出借之有價
證券移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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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運用於貸款而取得之各項契據、權證等,其管理除參照前條規
定辦理外,並得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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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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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受監理會之監督與考核,經辦單位
主管對業務辦理情形應隨時負責督導,並由本局會計單位及稽核單
位依其職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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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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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所使用之文書、表單,除應附於傳票保存者外,均應分別整理
裝訂成冊,依會計法或有關規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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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程序提監理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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