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九二一地震受災勞工儘
速重建家園,特專案提撥資金辦理「輔助勞工建購暨修繕住宅貸款」
,供受災勞工重建、購置或修繕住宅,俾協助其解決居住問題,減輕
房貸本息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撥資金及辦理戶數:
本會協調提撥資金新臺幣八0億元,供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貨款
」二、五00戶及「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五、000戶。
三、輔貸對象:
(一)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下列三類自用住宅受損之現職勞工,經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土木技
師公會或警察單位等出具之「住宅毀損證明」,擬原地重建或另購
住宅者得提出申請:
1.「歷年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已貸戶」。
2.「已申請八十八年勞工住宅貸款之二年內已建購住宅者」。
3.「原僅有一戶住宅之受災勞工」。
前開「原僅有一戶住宅之受災勞工」提出申請,其申貸資格不受勞
保(或公保)及工作年資之限制,餘則比照「八十八年輔助勞工建
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
自用住宅半損或部分毀損之現職勞工,經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土木
技師公會或警察單位等出具之「住宅受毀損證明」得提出申請,其
申貸資格不受投保勞保(或公保)年資與屋齡之限制,餘則比照「
八十八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貸款內容:
(一)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1.貸款金額:每戶最高新臺幣二二0萬元。
2.貸款利率:年息五.0七五厘。
3.貸款年限:最長三十年;還款方式依各承貸行庫規定辦理。
(二)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
1.貸款金額:每戶最高新臺幣五0萬元。
2.貸款利率:年息五.0七五厘。
3.貸款年限:貸款期限最長七年;還款方式依各承貸行庫規定辦理。
五、申請期間:自本要點核定日起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地點:受災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內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有關證件,
向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七、應檢附之證明:
(一)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1.申請表(同「八十八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所附之申請表一及
表二)。
2.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同八十八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所附之服務證明書)
3.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4.鄉鎮市區公所、土木技師公會或警察單位開具之「住宅受損證明」
。
(二)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
1.申請表(同「八十八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所附之申請表)。
2.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同八十八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所附之服務證明書)
3.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
4.鄉鎮市區公所、土木技師公會或警察單位開具之「住宅受損證明」
。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勞工申請後應鍵檔彙送本會,由本會辦理財稅
查詢及寄發核定通知單等事宜。
九、本二項貸款得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億元辦理九二一
地震受災民眾家園重建之融資貸款」搭配使用。
十、歷年來輔助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已貸戶,其原設定抵押之擔保品
如因震災毀損,有關原勞工住宅貸款本金及利息得延緩五年後再繳納
,至勞工負擔貸款利率調年息一厘。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八十八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作業注意事項」及「八十八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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