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貫徹行政院核定之「解決當前勞工住宅問題重要措施」暨「勞工住
  宅輔建方案」,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為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有關貸款事宜由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三、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五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三年以上者
        。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
        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1及2規定
        。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
        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
        查詢,原未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以
        後,由本人或配偶首次購得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
        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得申請本貸款」之規定將於一年後
        取消,自九十二年起一律回歸以「無自有住宅者」為本貸款輔貸
        範圍。
四、勞工住宅貸款評點實施內容:
    勞工視其家庭類別,依「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評點標準表」(附件
  一)所訂「勞保累計年資」、「勞工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
  家庭眷口數」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等五項評點規定辦理
  :
  (一)勞工家庭類別:
        勞工家庭類別分為五類,其中「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及
    「家庭眷口數」均應依申請類別予以查核計點:
        1.第一類(三代同堂):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
        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或無配偶者,本人年
        滿二十歲,以本人、未婚子女及本人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2.第二類(已婚與父母共同居住):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
        以本人、配偶與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3.第三類(核心家庭):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
        同居住提出申請;或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提出
        申請。
        4.第四類(單身或單親勞工):無配偶者,本人年滿二十歲,以
        本人及父母(父母雙亡得與祖父母),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居
        住提出申請。
        5.第五類(四十歲以上單身勞工):單身勞工,本人年滿四十歲
        ,以本人提出申請。(即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前出生者
        )年齡係指計算至申請截止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二)評點方式:本會依臺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轄內所受理申請之合
    格戶數,分別予以評比排序後,核定各該轄內之正取戶及備取戶。
  (三)評點項目及配分權重:
        1.勞工保險年資佔百分之二十五:
         (1)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者一點;未滿一年部分,滿一
          個月0‧一點,滿二個月0‧二點,以此類推,滿十個月以一
          點計。
         (2)勞工保險局派駐人員於受理現場負責查調電腦檔,並核填申
          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3)本年資之計算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計算至申
          請截止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2.勞工家庭年所得佔百分之三十:
         (1)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所有家庭成員之身分證號,送
          往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累加所有成員之各類所得後
          ,為該申請勞工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並由本會計點,不得
          異議。
         (2)家庭成員中具有「志願役軍人」、「軍雇人員」或「托兒所
          、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身分者,應另檢附其任職
          機關開具之年所得證明(附表五),俾加計其「家庭年所得總
          額」。未依規定詳實填報,應取消貸款資格,並應負切結不實
          之法律責任。
         (3)勞工家庭年所得級距依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等行政區域
          ,研訂十個所得級距值,年所得額落在不同級距範圍內,獲不
          同點數。
        3.住宅狀況佔百分之二十五:
         (1)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家庭內所有成員之身分證號送
          往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房屋檔查詢事宜。
         (2)申請勞工須視其家庭類別,並查核其為「無自有住宅者」或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後予以計點。
        4.家庭眷口數佔百分之十二:
         (1)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
          籍者,均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
          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始得認定為共同居住。
         (2)家庭眷口每一人(本人不計)得二點,最高十二點。
         (3)家庭眷口數應依申請勞工之家庭類別,核定人數後予以計點
          。
        5.「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佔百分之八:
         (1)勞工本人為「身心障礙勞工」、「原住民勞工」或「單親勞
          工」,加計五點。
         (2)申請戶內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一人加計一點,最高
          加計三點。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書表: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各地郵局發售
    。
  (二)申請時間: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每日上午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三)申請地點:於地方政府指定地點(附件二)當面受理申請。
  (四)申請方式: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依規定
    向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職業
    工會代為團體辦理。經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初審鍵檔後送本會彙整全國
    電腦檔,並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檔資料後,審定獲得
    之點數及排列之序號。
  (五)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附表一)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一份。(附表二)
        3.切結書一份。(附表三)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
        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
        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
        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
        簿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
        額證明書。(附表四)
        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
    應比照五之(六)之2規定於申請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之土地、
    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
    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
        標準,得視為無自有住宅准予申請本貸款:
         (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
          內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
          過一百平方公尺。
         (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六)之1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時檢附下列
        文件辦理申報作業: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則可免附)
         (3)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提出申覆,並取消資格。
六、勞工住宅貸款內容:
  (一)辦理戶數:三萬戶。
  (二)貸款額度:
        1.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2.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之貸款戶,其輔貸額度應不
        超過轉貸當時之餘額及年限。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行庫依當時有
        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三)貸款利率:
        1.勞工負擔部分,依照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計算(目前為年息
        四‧八四五厘),並比照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
        2.政府與銀行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放款利率,至放款利率與
        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貼。(政府至少補貼年息
        二厘,勞工負擔利率最高不超過年息九厘)
  (四)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還款方式:
        1.向臺灣土地銀行洽貸者,自領取本貸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擇
        一攤還:
         (1)分三十年三百六十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分三十年三百六十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
          。
         (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
          照貸款餘額計息。
        2.各行庫另有規定者亦得從其規定。
  (六)勞工依本要點辦理貸款,所需金額高於本貸款額度時,超過部分
    可逕洽承貸銀行辦理,其調查、估價、貸款金額、年限及還款方式悉
    依本要點及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七)銀行承作超過本貸款二二0萬元以上之超額貸款部分,其貸款利
    率比照該行首次購屋優惠利率放貸,且最高不得超過臺灣土地銀行基
    本放款利率。
七、承貸行庫:
  (一)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1規定之「無自有住宅者」,可在本會
    委託之銀行辦理貸款(承貸銀行另案公告)。
  (二)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2規定之「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原已在本會委託銀行辦有貸款者,可向原銀行辦理轉貸;如非在
    本會委託銀行辦理者,應先清償原金融機構貸款後,再向本會委託銀
    行辦理貸款。申貸人逕向可辦代償之銀行洽貸,銀行得代為清償原金
    融機構貸款。
八、限制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
  (二)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
    申請,即全部取消資格。
  (三)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
    變動要求重新更審。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
    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
    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惠
    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青年低利購屋貸款等)。重複辦有二種以
    上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
    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五)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
    「第一次保存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工本人或
    配偶,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保存登記」。
  (六)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
    含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且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記為商業用
    、店舖、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
    款。
  (七)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
  (八)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者。
  (九)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
    行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
  (十)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
    地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者,不予貸款。
  (十一)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
      戶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九、有關主管機關行政作業、承貸銀行受理貸放作業及申貸勞工辦理貸款
  、展延作業等相關規定由本會另訂作業注意事項。
十、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