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度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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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推動兩性工作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
    解決員工托兒問題,穩定勞動生產力,提昇企業競爭力,特訂定本須
    知。
二、雇主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
    限。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
          高新臺幣50萬元。(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
          乳設備等。)
  (二)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30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
    之。
四、95年度補助申請日期為95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並於地方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受理申請。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書表可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
        et)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
        全民勞教 e網下載,或請逕向當地勞工行政單位(如附件一)索
        取,函索者請附回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及地址)。
  (二)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
        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單位提出申請。
  (三)檢附文件:
        1.托兒設施
         (1)申請書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2)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實施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4)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2.托兒措施
         (1)申請書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2)實施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3)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4)委託契約書影本。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6)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7)其他。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本年六月底前完成初審,並
        載明審核結果,於 7月20日將初審核定案件之書表影印,加蓋「
        與正本無誤」字樣,併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本年度辦理本辦
        法托兒設施措施之預算額度及其占該機關勞工行政業務預算(扣
        除勞健保及勞宅貸款利息負擔經費)編列情形,轉送本會複核。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例不超過實支數之80%,並應專
        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
        會或審計機關查核。
  (二)本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
        認定外,有關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
        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
        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
        設施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當地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接受本會補助之單位,其辦理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1.托兒措施:依本會核准金額,於95年11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至本會,辦理撥款及核銷。
        2.托兒設施:依本會核准金額,於95年11月底前開立收據,並檢
          附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
          經費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會,辦理
          撥款及核銷。
  (八)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會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
        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者,最多每三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
        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
        上者,不再予以補助。

  (三)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
        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
        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於行政裁量,針對
        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四)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
        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輔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
        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接受托兒設施之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
        標明「○○○○單位○○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補助款之使用如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會與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組成企業托兒服務補助經費督導考
        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會補助之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
        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如有停辦或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會,以共同處理後續事
        宜。
  (四)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