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審議範圍為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九條規定之任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依本辦法第八條及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
    遴聘要點聘兼之。

四、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之
    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六、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勞動部及所屬機關以外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
    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擔任幕僚單位辦理相關作業。

八、本會提案分為報告案、討論提案、臨時提案及臨時動議案,提案原則
    如下:
    (一)提案內容應符合第二點審議範圍。
    (二)屬個別計畫申請補助、補助計畫申復、行政作業之問題反映等
          非屬政策議題者,應由相關業務單位研處,不納入提案。
    (三)臨時提案及臨時動議之處理,除其性質具重要性或時效性外,
          原則安排提報下次會議討論。
    前項報告案及討論提案劃分原則如下:
    (一)報告案:
          1.外國人在臺工作人數。
          2.國人失業率。
          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含基金計畫科目支用明細內容)。
          4.就業安定基金上半年及全年度重要計畫內部管控審核報告。
          5.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審查結果。
          6.就業安定基金執行情形外部稽核報告書。
          7.其他部會提案申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案件之成果報告。
          9.經本會決議應提送之報告案。
         10.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提案:
          1.就業安定費數額。
          2.就業安定基金年度業務推動重點。
          3.就業安定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
          4.就業安定基金併決算案件。
          5.就業安定基金新增計畫。
          6.就業安定基金政策議題。
          7.其他部會申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案件。
          8.與本會任務相關之討論提案。
          9.其他討論事項。

九、本會幕僚單位應於開會日前一個月請勞動部及所屬機關、各委員提案
    ,並於彙整提案及歷次會議執行情形等資料後,編列議程提報本會審
    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提案需求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
    表委員代為提送;其他部會有提案需求者,應由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業
    務對應單位代為提送。

十、提案單位(人)應於開會日前二十日提供完整之提案內容,載明提案
    單位(人)、案由、說明及辦法等事項;內容涉及經費運用者,併說
    明符合基金用途項目、計畫內容及期程、經費編列說明、預期效益等
    事項。
    前項提案為其他部會申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者,並應於提案時說明自
    籌一定比率自有經費情形。但配合勞動部政策辦理者,不在此限。
    提案屬年度預算或決算者,其內容如下:
    (一)預算:業務計畫項下各計畫之基金用途項目、計畫內容、預期
          效益、經費編列說明。
    (二)決算:業務計畫項下各計畫之基金用途項目、計畫內容、預期
          效益、實際效益、執行差異原因及檢討改進措施。

十一、本會幕僚單位收到提案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一)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二點審議範圍。
      (二)提案單位(人)是否符合提案資格。
      (三)提案內容是否完整載明前點所列事項。
      提案內容不符前點規定或提案內容不完整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二、本會會議議程及會議資料,至遲應於預定開會日前五日分送各出席
      、列席人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提案內容涉及年度預算或決算者,相關資料應於預定開會日前十日
      提供本會委員審議。

十三、本會委員應依下列基準綜合審議提案內容:
      (一)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基金用途。
      (三)經費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預期效益。

十四、提案審議結果,分為同意、不同意、保留等類別。
      同意案件,應決議核定事項及執行條件;不同意案件,應載明具體
      理由;保留案件,應決議後續處理方式。

十五、提案內容涉及本會委員代表單位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
      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審議及表決。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相關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前二項利益迴避之情形,應納入會議紀錄。

十六、本會會議結束後,應製作會議紀錄,完整記載決議內容及與會人員
      發言摘要,並於網站公開揭示。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