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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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