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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 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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