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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五十三條
雇主應置備必要之檢查儀器並設專人保管,使用前應依其說明書與注意 事項詳加檢點,如有異常應即修護或換新。舊船遺留之檢查儀器未經檢 查機構認可者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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