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56
人,瀏覽人次:
83240767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雇主應依其使用製造,與處理有害氣體之危險性充分準備各種緊急救護 、消毒等器材藥品,並置放於各該工作場所易取之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