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因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異常變化,國內外氣溫偏高時有所聞,依據衛生
    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夏季為發生熱疾病至急診就醫之高峰期,
    對於經常性於戶外作業,如營造作業、馬路修護、電線桿維修、機車
    外送作業或從事農事等勞動者,尤需提高警覺及強化相關預防措施。
    再者,諸如環境風速、空氣溫度、濕度、輻射熱、個人生理熱負荷、
    熱調節能力及其他外加熱壓力因子等,均為影響戶外作業勞工健康原
    因之一,為協助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3條之1及324條之6
    規定,強化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保障措施,預防高氣溫環境引起之
    熱疾病,特訂定本指引為行政指導,提供事業單位危害預防之參考。

二、本指引適用事業單位所有工作者,包括僱用之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
    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派遣勞工等)。

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熱指數:指透過溫度及相對濕度評估對人體造成熱壓力之指標
          。
    (二)熱壓力:指逾量生理代謝熱能、作業環境因子(包含空氣溫度
          、濕度、風速及輻射熱)及衣著量等作用,對人體所造成之熱
          負荷影響。
    (三)熱危害風險等級:指特定熱指數值所對應之危害風險等級。
    (四)重體力作業:指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所稱重體力
          勞動作業。

四、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保障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雇主
    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3條之1及第324條之6所定事項,參照本指引提供之作法,訂定高
    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計畫,據以執行。

五、雇主應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所在地(如直轄市、縣(市)之區、
    鄉、鎮等)或鄰近觀測站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依附表一找出作業
    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對照附表二評估熱危害風險等級,並依其風險
    等級採取對應措施,相關資訊可運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之「
    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https://hiosha.osha.gov.tw/)查詢(
    圖1)。
    前項所定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如位於山區等缺乏適當氣象觀測資訊
    時,應以具代表性之溫度及相對濕度量測資訊進行評估。

六、作業期間如因環境因子變動,致依前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提
    升者,雇主應即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雇主依前點所定
    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為第一級至第三級時,如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
    射下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性防護衣物進行作業,應將熱危
    害風險等級提升一級,並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七、雇主應依第五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對應附表二及附表三規
    定,採取下列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但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時,
    應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3條之1規定,設置遮陽、降低勞工
    暴露溫度之設備及適當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用水:
    (一)實施勞工作業管理
          1.降低勞工暴露溫度
            雇主應視現場作業狀況,在合理可行之條件下,採取下列控
            制措施,以降低作業勞工暴露溫度:
           (1)於環境溫度低於勞工之皮膚溫度(一般為攝氏30度)時,
              可使用風扇或類似裝置將風吹向勞工,以增加空氣流動或
              對流,使人體皮膚與環境空氣之熱交換及排汗揮發速率提
              高;於環境溫度高於勞工之皮膚溫度時,則避免將熱源之
              熱風吹向勞工。
           (2)在高氣溫作業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遮陽裝置,臨時性作業
              可架設簡易之遮陽網(圖2)、遮陽棚、傘(圖3)等,以
              防止陽光直接照射或周圍地面、牆面反射之輻射熱能,避
              免勞工長時間之熱暴露。
           (3)適度運用細水霧或其他技術等進行降溫(圖4、圖5),以
              加強散熱效果,降低作業環境溫度。
          2.現場巡視勞工作業情形
           (1)雇主應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巡視,確認各項
              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並提醒勞工留意水分及鹽分攝取,
              隨時掌握勞工健康狀況。發現勞工有身體不適或疑似產生
              相關熱疾病症狀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
              協助;必要時,應即安排就醫。
           (2)有關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防範相關檢核項目,可參考附表四
              。
          3.提供適當之休息場所
            為使勞工於休息時可降低體溫及恢復體力,雇主應依下列原
            則設置其休息場所:
           (1)設置於鄰近作業場所之適當位置。
           (2)設置於具備容納同一時段最大休息人數之空間。
           (3)具備適當遮陽效果,且不可因日照方向改變致無遮陽效果
              。
           (4)設置於具備空調、風扇等裝置或對外開放可接受外來涼爽
              微風之場所,並具備適當機制防止溫濕環境之氣流進入(
              圖 6);以貨櫃屋、組合屋等建築物或結構物之密閉式空
              間為休息場所者,如未有降溫效果,應設置冷氣機等空調
              裝置。
           (5)於從事作業之環境或地理位置受限制(如高空電塔維修)
              、作業範圍不定點或不定時移動(如使用或鄰接道路施工
              、維修、清理、景觀路樹修剪或農事)等不易設置固定休
              息場所之作業,應預先規劃適當位置,可於場所鄰近處架
              設臨時遮陽棚(傘)等,或利用鄰近建築物陰涼處、天然
              遮陽處(如樹蔭等)作為簡易休息場所。
           (6)避免其他潛在危害,如過於接近道路、位於高噪音環境或
              有物體飛落之虞等處所。
           (7)提供可適度降低體溫之物品或設備,如冷水、濕毛巾或淋
              浴裝置等。
           (8)裝置飲水設備或提供適當之飲料(圖 7),如清涼之飲用
              水或含電解質飲料(約攝氏10至15度,含酒精者除外);
              必要時,可準備食鹽,以供勞工適度補充水分及電解質(
              鹽分)。
          4.提供適當工作服裝
            雇主應提供淺色、寬鬆、具排汗性、透氣性、耐磨且穿著舒
            適之工作服,及通風良好之帽子或頭盔。但紫外線指數過高
            時,則建議穿著長袖工作服。
          5.於作業場所提供勞工充足飲用水及電解質
           (1)除第 3目所定休息場所外,雇主並應於作業場所或鄰近位
              置準備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質飲料,以利勞工取得與補
              充水分及電解質(鹽分)。其飲水頻率建議為每15至20分
              鐘 1次,每次飲水150至200毫升,且需規律定期執行,而
              非感到口渴才補充。若受限於作業條件,無法依上述建議
              補充水分,至少以每小時補充2至4杯(1杯約為240毫升計
              )之方式為原則。
           (2)對於有鹽分攝取限制之勞工,雇主應另諮詢醫師之建議,
              採取其他管理措施。
          6.調整勞工熱適應能力
            雇主應瞭解勞工近期作業情形,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
            業之新進勞工或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應視勞工
            原有之熱適應狀態及體適能狀況,適當調配其熱適應及熱暴
            露時間,其規劃原則如下:
           (1)雇主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新進勞工,第 1天之
              熱暴露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20%,其後每天最多
              可增加正常暴露時間20%之暴露時間,至達到正常暴露時
              間為止。
           (2)雇主對於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第 1天之熱暴
              露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 50%,第2天最多可增至
              正常暴露時間之60%,第3天最多可增至正常暴露時間之8
              0%,第4天則可恢復正常作業。
           (3)夏季期間戶外溫濕環境可造成作業場所溫度遽升,雇主應
              於夏季來臨前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以確保勞工對溫
              濕度之變化具耐受力。
          7.調整勞工作業時間
           (1)雇主應適當分配勞工作息時間,並減少其連續作業時間,
              避免於高氣溫時段從事相關作業。雇主並應依據勞工實際
              作業狀況,適度調配其工作時間;若作業環境有以下情形
              ,建議增加休息時間或頻率:
              A.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
                或抗滲透性防護衣物進行作業。
              B.作業環境接近無風狀態。
           (2)雇主可透過調整作業時段,如避開高氣溫時段,將作業移
              至清晨或傍晚等進行,以降低勞工熱暴露危害。
           (3)雇主可增加人力協助作業,調節作業速率,並限制在高氣
              溫環境中作業之時間長度或人數,以降低勞工熱暴露量。
          8.使用個人防護器具或用品
            於實施勞工作業管理或現場設置降溫設備確有困難,無法有
            效降低勞工承受之熱壓力時,再考量選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器
            具或用品,包含抗UV袖套、頭巾、寬簷帽、濕衣物、冰背心
            、具水冷循環式(圖8)或配有風扇之背心(圖9)等。但均
            應考量防護器具或用品造成之額外熱壓力影響。
    (二)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1.適當選配作業勞工
           (1)雇主應於實際作業開始前,針對可能遭受熱暴露之全部勞
              工進行個人體適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適當安排工作。
           (2)勞工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精神病、肝疾病、消化
              性潰瘍、內分泌失調、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服用影響
              體溫調節、抑制排汗、利尿劑等藥劑,或肥胖、妊娠、中
              高齡及高齡者、近期缺乏熱暴露者、曾經患熱疾病者,因
              其身體循環及調節機能較差,雇主應隨時注意勞工身體健
              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高氣溫作業。有疑義者,應
              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醫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3)新進或在職勞工應配合雇主接受一般勞工體格檢查或定期
              健康檢查,以確認其體適能狀況。有相關病史或狀況者,
              並應於事前告知雇主,以進行健康管理及適當之工作調配
              。
          2.實施勞工個人自主健康管理
           (1)雇主應向勞工宣導保持正常生活作息、養成良好飲食習慣
              及充足睡眠,且不可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飲用含酒精性飲
              料等事項;必要時,應提供其個人健康諮詢。
           (2)勞工應配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有身體不適之情形者,應
              即告知雇主,以便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預防發生工安事
              故,並降低熱疾病發生。
          3.確認作業勞工身體健康狀況
           (1)雇主於作業場所應配置足夠之體溫及血壓(含心跳速率)
              量測裝置,並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確認作
              業勞工之身體健康狀況。雇主發現勞工有身體不適、熱疾
              病相關症狀或以下情形時,可能顯示勞工具有熱危害風險
              ,應暫停勞工作業並於陰涼處休息;必要時應立即請求醫
              療協助:
              A.當未熱適應者核心體溫(如耳溫)超過 38°C,或已熱
                適應者核心體溫超過38.5°C時。
              B.勞工持續數分鐘之心跳速率(次/分鐘)超過 180減去
                勞工年齡之數值(180-年齡)時。
              C.勞工在停止體力負荷作業1分鐘後之心跳速率高於120(
                次/分鐘)時。
           (2)雇主應儘量使勞工採團隊作業(至少2人1組)以隨時互相
              注意是否有不舒服之反應,當有勞工身體不適或出現熱危
              害相關症狀時,應即通知作業夥伴請求協助,暫停作業於
              陰涼處休息,並儘速通報主管。
    (三)熱危害預防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從事作業,應針對現場主管及作業勞
          工定期實施下列之危害預防教育訓練,以避免熱危害發生:
          1.熱疾病類型與發生時機及臨床症狀。
          2.熱疾病預防措施,包含本指引所定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及
            勞工應配合之個人自主健康管理事項。
          3.緊急情況之急救措施與應變演練。
          4.熱疾病職業災害案例。
    (四)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1.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為利勞工發生熱疾病之緊急救護準備,雇主應於事前掌握鄰
            近醫院或診所之位置與聯絡方式,並建立其緊急應變聯絡及
            通報流程。
          2.實施急救措施
           (1)雇主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急救事件,勞工出現熱疾病相關
              症狀時,應立即將其移至陰涼處降溫,並作緊急處置;必
              要時,應立即就醫尋求專業協助。
           (2)常見熱疾病症狀及處置原則,可參考附表五。

八、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20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級
    ,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並
    應儘量以機械(如手推車、捲揚機等)代替人力搬運等,以降低勞工
    工作負荷與體力消耗。

九、雇主依第五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除有緊急救
    援之需求外,應避免使勞工於戶外從事下列作業:
    (一)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性防護衣進行作業。
    (二)重體力作業。

十、雇主對於勞工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或其他具有
    變動性或臨時性之作業型態(如舉牌人員等),除依第五點至第七點
    辦理外,並可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穿著長袖、吸濕排汗、涼感之衣服。
    (二)隨身攜帶充足飲用水。
    (三)視天候狀況及作業情形,使用濕毛巾、隨身型風扇、保冷劑、
          風扇循環背心、防曬用品(如防曬乳液、抗UV袖套、頭巾等)
          等個人防護器具或用品。
    (四)善用對外開放之政府機關、圖書館、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具空
          調場所、鄰近公園或建築物陰涼處,或透過合作店家等作為休
          息場所,並適當安排休息時間及補充水分或電解質,避免過度
          集中於高氣溫時段下作業。
    (五)建立健康狀況通報之程序及管理措施,當勞工有疑似熱疾病症
          狀時應立即通報,以掌握勞工健康狀況及作緊急處置。

十一、鑑於個別勞工對熱壓力耐受度不盡相同,且尚須考量其他相關影響
      因子,爰除本指引所定分級及管理措施外,雇主得視需要參考其他
      具科學依據之相關標準或指引等內容,採取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