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三十七條規定,設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之申請案,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申請補助計畫案,評選受補助單位及計畫。
    (二)受補助計畫依契約規定所提出之期中及期末執行情形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審議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
    一人為召集人:
    (一) 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 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 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 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 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補助計畫,本署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
    事宜。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
    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
    席。

六、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不予受理。
    委員就審議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
    避。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