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接獲非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通報之處理程序,
    爰訂定本原則。

二、非重大職業災害:指工作場所死亡及重傷以外之職業災害。(重傷指
    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
    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三、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得
    不實施檢查。

四、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非重大職業災害案通報後,應立即向通報人或關係
    人確認災害發生情形及受傷程度,填列非重大職業災害案管控表(如
    附件1),並請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會同勞
    工代表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如附件 2),留存事業
    單位備查。

五、對於非重大職業災害案,除提醒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
    理災害補償外,經檢視其提供之調查、分析及改善作為等紀錄,並完
    成內部陳核後(如附件3),得不派員檢查。

六、事業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錄案並擇期實施檢查
    :
  (一)工作場所因製程、機械、設備等導致工作者受傷者。
  (二)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未於合理期間( 7日為原則)完成工作場所
        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者。
  (三)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未於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之
        非重大職業災害者。

七、經事業單位通報之非重大職業災害案,如事後發生重傷或死亡之事實
    ,勞動檢查機構應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改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