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接獲非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通報之處理程序,
爰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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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重大職業災害:指工作場所死亡及重傷以外之職業災害。(重傷指
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
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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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得
不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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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非重大職業災害案通報後,應立即向通報人或關係
人確認災害發生情形及受傷程度,填列非重大職業災害案管控表(如
附件1),並請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會同勞
工代表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如附件 2),留存事業
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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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非重大職業災害案,除提醒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
理災害補償外,經檢視其提供之調查、分析及改善作為等紀錄,並完
成內部陳核後(如附件3),得不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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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錄案並擇期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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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場所因製程、機械、設備等導致工作者受傷者。
(二)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未於合理期間( 7日為原則)完成工作場所
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者。
(三)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未於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之
非重大職業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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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事業單位通報之非重大職業災害案,如事後發生重傷或死亡之事實
,勞動檢查機構應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改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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