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承攬管理技術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簡介
    事業單位有時會將非例行的維修和高危害性工作招人承攬,如年度歲
    修、清槽等,由於這些工作本身具高度的危害性,而承攬人對事業單
    位作業環境並不熟悉,且是臨時性工作,其所屬人員常為非固定人員
    ,對作業現場危害及風險的認知及警覺性一般較低,故較易發生災害
    事故,究其主要原因之一為交付承攬之事業單位缺少完善的承攬管理
    計畫。因此,為避免或降低承攬人在承攬期間發生事故,而導致人員
    傷亡或設備損毀,事業單位須建立一套包含承攬人的選擇、評估、作
    業管理、績效考核等機制之管理制度,以強化對承攬人安全衛生之管
    理,並提昇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知識及技術能力,方能有效達成災害預
    防之目的。
    本指引主要依據安全衛生法規及TOSHMS之要求說明承攬管理之作業流
    程及基本原則,並提出建議性作法(如附錄一),作為事業單位規劃
    及執行承攬管理之參考。
    本指引並非建立、實施及維持承攬管理之強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安
    全衛生法規及TOSHMS之額外要求,惟事業單位在規劃及執行承攬管理
    時,應先考量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如附錄二)。
    本指引不提供承攬管理程序或辦法之參考例,事業單位如有需求,可
    逕向相關技術或服務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引用時,應考量最新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本身實際需求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之要
    求,予以適度修正或調整。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須建立及執行承攬管理計畫,以符合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及本身需求之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亦可參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則及建議
    性作法,以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要
    求之承攬管理制度。

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TOSHMS相同之用語與定義,額外之用語與定義如下:
  (一)承攬
        承攬關係乃以民法之規定為依據,並以此為認定基礎,屬於契約
        之一種,依照民法第四九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而雙方均有依約履行契約之義務,但此種契約在二者間並不
        具從屬關係。故承攬人必須具備「雇主之性質」即(1) 不受他
        人所約束;(2)有獨立營運之自主權;(3)為損益計算之對象
        等。本指引所謂之承攬則指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之承攬,即事
        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者。惟原事業主僅將部分
        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
        認定具承攬關係。
  (二)共同承攬
        因單一承攬人之財力、技術或人力等不足之故,而由二個以上承
        攬人共同出資或提供技術一起承攬者。
  (三)共同作業
        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
        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共同作業宜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為防止
        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內容,
        參照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幫助人行為關聯共同說之概念,
        不論屬驗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等,宜以事業單位
        勞工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作為認定之標準。而
        「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
        工期是否一致;「同一工作場所」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
        彼此作業間具有危害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四)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四、承攬管理之作業流程及基本考量
    承攬管理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執行上之基本原則分述於后:
  (一)承攬作業之鑑別
        事業單位應鑑別可能交付承攬之作業,並予以適當的分類,作為
        規劃承攬管理計畫之依據。
  (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事業單位對所交付承攬之作業,應辨識其主要潛在危害及風險,
        並依評估結果確認應有之控制措施,作為規劃承攬管理計畫及執
        行危害告知之參考。
  (三)研訂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1.事業單位應考量交付承攬之作業及類型、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
          ,並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
          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
          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2.對於負責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以提升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之品質及績效。
        3.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對其再承攬人採取相同之安全衛生管理
          基準及機制。
  (四)承攬人之選擇及評估
        事業單位應訂定包含安全衛生準則之承攬人評估及選擇程序,並
        考量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作為合適承攬人選擇之依據。
  (五)發包及簽約
        1.事業單位應於承攬招標書或契約書中明列承攬之項目、內容、
          資格要件、權責、再承攬之資格或限制,以及其它相關安全衛
          生需求等事項。亦應將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及應遵守之安全
          衛生規定明確規範於契約書中或於開工前以書面方式告知。
        2.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
          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
          要件。
        3.對於工程承攬案件,安全衛生項目所需之費用宜有一定的比例
          ,必要時得要求承攬人逐項編列,並按實際執行狀況報銷。
        4.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在正式開工前提出施工說明書或計畫書
          ,內容須包含控制危害及風險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劃。
        5.事業單位如提供機械、設備或器具供承攬人使用時,如須由承
          攬人負責實施定期檢查或重點檢查,得以書面約定之。
  (六)溝通及協調
        1.事業單位應於正式施工前具體告知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
          害因素、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
          置協議組織及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協議組
          織應由事業單位負責召集,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相關事項之協
          議。
        3.事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與承攬人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進行每日開工前及施工期間之溝通及協調工作。
        4.事業單位應適時強化員工一個觀念:遇承攬人及其勞工有不安
          全行為時,應及時勸阻,並與其溝通相關安全衛生之知識或方
          法,且適時向直屬主管或承辦單位反映。
  (七)入廠之管理
        1.事業單位應訂定承攬人之門禁管制規定,以有效控制承攬人之
          人員、機具設備及物料等入廠後可能引起之危害及風險。
        2.應指導協助及督導承攬人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保入廠工
          作之人員已受過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承攬人每日工作前應先通知或取得該工作地點轄區主管之同意
          或核准,對於高後果嚴重度或高風險之作業則須先取得書面核
          准之工作許可。
  (八)施工中之管理
        1.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提報承攬期間在廠(場)內所發生之各
          類事件,包括職業災害、火災、爆炸等事件,並於一定期限內
          提出事件之處理及調查報告。
        2.事業單位應依承攬作業之危害嚴重性或風險程度分別採取不同
          之監督及查核機制,以確保承攬人落實遵循相關安全衛生管理
          規定。
        3.事業單位在規劃緊急應變計畫及執行演練時,與承攬人有關之
          緊急狀況及須配合辦理之事項,應一併納入考量。
  (九)施工後之管理
        1.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於每日離廠前應完成施工作業現場之整
          理整頓及安全檢點等工作,並確認所屬人員已安全離廠。
        2.事業單位應指派專人確認承攬人已完成離廠前須完成之相關工
          作。
  (十)安全衛生績效之監督與量測
        1.事業單位應依承攬作業危害嚴重性或風險採取不同之監督機制
          ,以確保承攬人落實遵守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2.事業單位應建立各級主管應有之共識:承攬人之安全衛生設施
          有缺失而有危及人員安全健康之虞時,須停工改善者即應停工
          ,待改善完成且經確認無危害之顧慮時,方可重新開工。
        3.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之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起
          監督所屬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之責,且須藉由定期或不
          定期查核或稽核方式確認其是否確實負起監督之責。
        4.事業單位應定期評估承攬人於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評估
          結果應納為後續承攬資格之考量要素。
  (十一)結案及紀錄管理
          1.事業單位於承攬人完成其所承攬之作業時,除須確認符合契
            約要求外,尚須確認其離廠前之安全衛生相關事相亦已完成
            ,方可結案,並將相關紀錄歸檔備查,包含危害告知、溝通
            協調、監督查核、安衛績效考核等紀錄。
          2.事業單位應定期檢討承攬管理計畫之適用性,必要時應加以
            修正。
          3.第一類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五、參考文件
    特別重要之參考文件如下,事業單位如需參考,應查閱這些文件之最
    新版本:
  (一)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二)CNS 1550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
  (三)CNS 15507,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要
  (四)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1, Guidelines on O
        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OSH-MS
        )
  (五)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
        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六)BS 8800:2004, 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
        anagement systems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