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升降機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外,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防止因閥或液壓缸等之水或油洩漏,引起搬器下降之裝置,以及防止液壓過度上升之
      裝置。
  二、防止柱塞自油壓缸脫離之裝置。
  三、能保持油溫在攝氏五度以上六十度以下之裝置。
  四、動力遮斷時,能自動防止搬器因油逆流而下降之裝置者。
  五、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並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捲揚用鋼索或鏈條鬆弛時,能自動遮斷動力之裝置。
    (二)捲揚用鋼索或鏈條伸長時,防止柱塞超過行程之裝置。但柱塞餘裕行程安全無礙
          者,不在此限。
    (三)搬器下降速率,在未超過額定速率的一.四倍前,應設自動制止搬器下降之漸進
          式緊急停止裝置。但額定速率在每秒0.七五公尺以下者,得設置捲揚用鋼索或
          鏈條鬆弛時,能自動制止搬器之下降之裝置。
    (四)當搬器衝撞於升降路之底部時,能保護搬器內人員安全之緩衝裝置。
  升降機以液壓馬達驅動者,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應設置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
  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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