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為表彰全國勞工對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的貢獻,發揚敬業樂群的精神
  及優良傳統的品德。
貳、凡中華民國國民實際從事各業之勞工,於三年內符合左列規定,得選
  拔為模範勞工:
  一、勞工服務年資及對企業之認同。
  二、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工作技能與創新,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四、辦理勞工服務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參、凡曾被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
  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
肆、凡最近五年(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內
  曾受刑罰判決確定(包含緩刑、罰金、拘役),另超過五年以上犯有嚴
  重不良犯罪紀錄者(殺人、重傷害或有素行累犯記錄者),或決選前涉
  案者,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若係於表揚後始發現上開
  情事者,得逕予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伍、選拔方式:
  一、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工會、社團擬推荐參選全國模範勞工選
    拔,均可依本要點規定填具「中華民國九十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
    ,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前,向被推荐人工作所在地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荐送。
  二、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荐送單位,辦理初選。各荐送參選全國模範
    勞工之名額,不得超過三名。
  三、各荐送單位應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初評並荐送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辦理決選,逾期恕不受理。
  四、全國模範勞工之名額(以不超過二十名為原則)及選拔作業由「五
    一勞動節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決定之。
陸、中華民國九十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件),得由各荐送單位自
  行繕印轉發。
柒、頒獎表揚:
    當選全國模範勞工之頒獎表揚活動如下:
  一、表揚時間: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一日舉行。
  二、地點:另定。
  三、獎勵:頒發獎牌一座。
  四、表揚:
      (1) 陳請總統召見嘉勉。
      (2) 出國參觀訪問。
      (3) 當選人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介紹其優良事蹟及特殊貢
      獻。
      (4) 使用各地勞工休閒育樂中心之優惠。
捌、本要點經會商通過,簽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