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程序-營造檢查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甲、檢查工作之準備
一、勞動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應事先按各地區特性的檢查優先順序
  與其主管協調,按主管指派計畫其個人工作排程,實施檢查。(主管在
  工地選樣作為工作排程指派時請參照本會81.10.5.勞檢二字第三三八五
  0號函送之「加強營造勞工安全檢查措施」規定辦理,另勞動條件檢查
  對象以該措施中之重大工程部分符合附表一之選樣原則者)
二、檢查員應查閱受檢事業單位相關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過去檢查的檔
  案,及本工地受檢查的檔案,及參考資料。查閱受檢事業單位的過去檢
  查檔案時,應特別注意過去曾對受檢事業單位發出的違規通知書及其改
  善後的目前狀況。
三、檢查員應查閱受檢事業單位的所有背景資料及其他適當的參考資料,
  以確保其能對該單位作業過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潛在危害有基本的瞭解,
  並應找出適用於這些可能危害的個人防護具。
四、檢查員應運用過去經驗及該受檢事業單位有關資料,找出相關適用的
  法規及標準,及檢測、採樣方法,然後選擇適當及可能需要的檢測及採
  樣儀器設備,並依據其標準使用方法予以校準,準備使用。
五、檢查員應依工程性質及危害預估定性,攜帶足夠的檢查報表及文件,
  如有可供雇主參考的文件也應攜帶。
六、檢查員應攜帶需要用的個人防護具及檢查用儀器設備,且該防護具及
  儀器設備應性能良好,同時檢查員應能熟練使用。
七、檢查員應攜帶勞動檢查證。
八、動檢查機構認為檢查工作上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
  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
九、檢查員實施申訴檢查時,得僅對申訴內容加以檢查。
十、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除下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受檢事業單位: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乙、檢查工作之進行
壹、進入受檢營造工地
一、檢查員進入受檢營造工地實施檢查,應在事業單位工作時間內,除非
  另有特別狀況且報經其主管同意,始得在非工作時間內進入檢查。
二、檢查員進入受檢營造工地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與事業
  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洽談。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並應告知工會
  並請其派員陪同。
三、事業單位如拒絕檢查員進入,或允許進入卻拒絕其檢查或規避或妨礙
  檢查進行時,檢查員不必與相關人員爭執,應依照下列方式謹慎處理。
  (一)假如事業單位拒絕檢查員進入或檢查,檢查員應即離開該事業單
    位,並向其主管報告。
  (二)假如事業單位允許檢查員進行檢查,但對某特定之場所又不允許
    檢查時,檢查員應對可檢查地區繼續實施檢查,並報告其主管。
  (三)當事業單位允許檢查員進行檢查,但卻干擾或限制檢查員許多檢
    查事項,在此情況下,檢查員應立即向主管報告,由主管指示這種干
    擾或限制是否已被認定為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確認狀況後,應對
    涉案人確認並加蒐集,以備追究。可視為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之事
    實如下:
        1.拒絕巡視現場作實地檢查。
        2.拒絕詢問有關人員,或不允許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3.拒絕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
        明。
        4.拒絕檢查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或拒絕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5.拒絕封存或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等。
  (四)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檢查員應告知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
    人,說明檢查員將向自己的主管報告,同時勞動檢查機構也會採更進
    一步的行動,其中可能包括司法的程序。
  (五)必要時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以利檢查工作進行。
  (六)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
    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貳、檢查前會談
一、檢查員實施檢查前應先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舉行簡短會談,
  並邀請產業工會派員參加。
二、檢查前會談之內容如下:
  (一)說明檢查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二)說明此次檢查之範圍。
  (三)說明應準備之有關資料或物品。
  (四)說明將訪問之有關人員及實地檢查之工作場所。
  (五)協調陪同檢查之人員(包括工會或勞工代表)。
  (六)說明檢查後將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舉行會談,討論檢查
    時發現之違反法令事項。
  (七)贈送宣導資料。
參、查閱有關資料
一、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會談時或會談後應依照勞動檢查方針規
  定,查閱下列有關資料:
  (一)基本資料:
        1.事業單位登記證或核准設立(施工)文件。
        2.施工程序及作業流程有關資料。
        3.物料、廢料等有關資料。
        4.工作場所佈置圖。
        5.機械設備有關資料。
  (二)勞動基準類:
        1.勞工名卡或工人名冊。
        2.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3.工資清冊。
        4.工作規則之核備文件。
        5.證明童工、學徒年齡之證件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6.每週分配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之公告。
        7.勞工退休準備金設立及按月提撥有關資料。
  (三)安全衛生類:
        1.職業災害調查分析紀錄及統計資料。
        2.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有關資料。
        3.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文件。
        5.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有關之承攬合約資料。
        6.事業單位與承攬人等設置協議組織及其有關資料。
        7.自動檢查資料(包括自動檢查計畫及各項檢查紀錄)。
        8.勞工安全衛生宣導有關資料。
        9.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關資料。
       10.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有關資料。
       11.電氣技術人員有關資料。
       12.危險物及有害物安全資料表等有關資料。
       13.作業環境測定有關資料。
       14.急救醫療設施有關資料。
       15.緊急應變器材有關資料。
       16.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有關資料。
       17.檢查儀器有關資料。
       18.個人防護具有關資料。
       19.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有關資料。
  (四)勞工保險有關資料(含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等有關資料)。
  (五)職工福利有關資料。
  (六)就業服務有關僱用外籍勞工資料。
  (七)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所訂之公告事項
    之資料。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資料。
二、 必要時得影印或抄錄有關資料。
肆、現場檢查
一、查閱資料完畢後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有關人員陪同前
  往現場檢查。
二、現場檢查之安全事項如下,無必要者可酌於省略。
  (一)工作場所及通道。
  (二)營建用機械災害防止。
  (三)危險性機械。
  (四)施工架及模板支撐。
  (五)崩塌、倒塌、落磐、湧水等災害防止。
  (六)物料之儲存。
  (七)爆炸、火災災害防止。
  (八)墜落、滾落、物體飛落等災害防止。
  (九)感電災害防止。
  (十)防護具。
  (十一) 其他。
三、檢查之衛生事項如下,無必要者可酌於省略。
  (一)環境整潔。
  (二)溫度濕度。
  (三)通風換氣。
  (四)採光照明。
  (五)有害光線。
  (六)異常氣壓。
  (七)噪音振動。
  (八)有害物質處理。
  (九)缺氧。
  (十)餐廳、廚房、休息室、廁所等衛生設施。
  (十一)急救醫療設施。
  (十二)防護具。
  (十三)其他。
四、現場檢查時應與查閱資料之內容對照,確認資料之真實性,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
  (一)應注意童工、女工有無從事夜間或危險性工作。
  (二)應查對各項計畫及規定有無切實執行。
  (三)應查核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之資格
    證明。
  (四)應注意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或設施是否符合
    標準規定。
  (五)應注意有無於顯明而易見場所公告有關勞工如何申訴之規定事項
    。
五、現場檢查必要時,如有違規情況時得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
六、必要時得封存或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
七、應注意本身之安全衛生,並尊重事業單位之規定,除必需用品外,不
  得攜帶其他物品或吸煙。
伍、詢問或解釋
一、檢查員在查閱資料及實地檢查時,如有疑問,得向事業單位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有關人員、工會職員或勞工分別公開或秘密詢問,令其
  負責簽覆,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事項,應隨時向事業單位陪同檢查之人員
  說明,並勸導其改善。
三、事業單位人員如對法令有不瞭解之處,應加解釋,使其明瞭。
四、事業單位人員如對法令有所批評,應委婉向其解釋,並將其批評之理
  由記錄,以備報請主管機關參考,但不得在當場發表批評現行法規之言
  論。
陸、檢查完畢與會談
一、檢查員檢查時應隨時將檢查結果記載於檢查表內,並填列或校核基本
  資料。
二、檢查完畢後,應再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及有關人員舉行會談,會談之內容如下:
  (一)對檢查結果應作一總評,優點應予讚揚,希望其繼續努力;違反
    規定事項應詳細告知法令規定及改善要點,勸導其改善。
  (二)討論改善需要時間,以便依法令斟酌於檢查結果通知書內列明應
    行改善之日期。
  (三)檢查時如發現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協調事業單
    位負責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就該場所先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
    位。
  (四)徵詢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意見。
三、檢查後會談情形,應作成紀錄(包括違反法條及違反規定事實),請
  會談人員簽名。
四、檢查時或檢查後,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如不在現場,必要
  時檢查員得於事後以電話告知或行文通知其來辦公室面談。
丙、檢查結果之處理
一、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表及檢查結果通知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動
  檢查機構應於十日內以書面正式通知受檢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具報
  ,並副知省(市)、縣
  (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二、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期限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
  害之虞時,檢查員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必要時勞動檢查機構得以書面
  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三、檢查員認為有必要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先行停工者,應立即陳報勞動
  檢查機構予以核定。
四、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或依法通知仍不改善者,檢查員應
  即依法令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附表一
優先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之營造工程選樣原則表: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
  定之營造工程。
二、就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之工程,針對僱用勞工人數、施工期程、工
  程金額、工程危險性等,斟酌人力,酌予納入。
三、其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