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橋樑工程)審查手冊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訂定後
    ,對於依法指定之高危險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就可能發生之災害,
    預先作好風險評估,擬定因應對策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針
    對危險性工作場所中各項危害因素,採取預防管理措施,以避免重大
    危害之發生。
    為齊一審查尺度,並協助事業單位(營造業)於從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時,能掌握評估重點,爰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橋樑工程)之審查程序、文書格式及有關審查重點事項作成手冊,俾
    期望藉此引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評估之精神,充分掌握營造工程經常
    發生之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對本質安全、安全防護、作
    業管制等措施,規劃採行更安全之施作工法,納入施工計畫中實施,
    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二、審查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作業程序:
        1.收文:事業單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至檢查機構送件掛文號
          。
        2.申請案件分派:分派申請案承辦人員,公文登記加蓋申請案件
          管制章註明處理期限,再交承辦人員辦理。
        3.書面文件初審:承辦人員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規定,審查申請案有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
        4.文件退件:依初審表(如附件一)對文件不全者或經初審不合
          格者,將不符合情形說明於公文內,函知事業單位退件。
        5.審查小組審查:為審查書面資料,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協助
          聯合檢查機構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承辦人員將事業單位報
          審之文件提供審查小組開會審查。
        6.函知文件補正再審:經審查小組審查為補正再審者,承辦人員
          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文件補正。
        7.實施現場檢查:經審查小組審查需實施現場檢查者,承辦人員
          函知事業單位配合實施現場檢查。
        8.函知審查合格:經審查小組審查為合格者,承辦人員將審查意
          見、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書面審查合格。
        9.合格案件查核: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實施現
          場查核,持續追蹤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處理。
  (二)流程圖:
                  ╭────╮
                  │程式開始│
                  ╰────╯
                       ↓
                  ┌────┐
                  │收    文│
                  └────┘
                       ↓
                ┌──────┐
                │申請案件分派│
                └──────┘
    ┌───────→ ↓
    │                /\
    │              /文件\  否┌────┐
    │            /是否齊全\→│文件退件│
    │            \?      /  └────┘
    │              \    /
    │                \/
    │                 ↓
    │          ┌──────┐
    │          │審查小組審查│
    │          └──────┘
    │                 ↓
    │                /\
    │              /    \
┌─┴─┐補正再審/ 審查結 \  不合格┌────┐
│函知文│←──/果是否合格或\──→│文件退件│
│件補正│      \  補正再審  /      └────┘
└───┘        \  ?    /
                    \    /
                      \/
                       ↓ 否
                      /\
                    /是否\  是┌──────┐  ┌─────┐
                  /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事業單位改│
                  \?      /  └──────┘  │善申請複查│
                    \    /                      └─────┘
                      \/
                       ↓           /\
              ┌──────┐    /現場\  否┌──────┐
              │函知審查合格│←/檢查是否\→│函知檢查缺失│
              └───┬──┘  \  可格  /  └──────┘
                      │          \?  /
                      │            \/
                      ↓
              ┌──────┐
              │合格案件查核│
              └───┬──┘
                      │
                      ↓
                ┌────┐
                │程式結束│
                └────┘

三、審查方式
  (一)應通知下列人員出席,如未能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
        邀請業主及監造單位代表列席。
        1.總公司經營負責人。
        2.工作場所負責人(工地主任)。
        3.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
        4.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5.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6.現場各分項工程監工工程師。
        7.各分項工程承包商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審查程序:
        1.事業單位對申請案件內容提出簡報。(可建議事業單位至少包
          括: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
          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計劃內擬採安全衛生設施如
          何落實於施工過程等)
        2.事業單位回答審查委員所提問題(題庫如附件二)。主任技師
          負責有關專業技術部分之詢答;工地主任負責有關施工環境、
          施工方法、安全設施及管理整體性之詢答;分項工程承包商負
          責有關承攬部分作業流程及安全措施之詢答;安全評估人員負
          責有關安全評估方法及過程部分之詢答;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
          責有關安全管理規劃及推動部分之詢答。
        3.審查委員報告審查意見。
        4.事業單位代表離席,審查小組討論審查結果
        5.宣佈審查結果。

四、書面文件及撰寫要求
  (一)必備之書面文件至少應置備以下項目
        1.申請書(含聲明書)。
        2.工程概要
        3.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含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表及專業技術
          檢核部份)。
         (1)工程本質危害辨識。
         (2)主要作業項目、作業方法及程序之潛在危害。
         (3)使用施工機具之潛在危害。
         (4)安全評估之實施。
            A.評估依據。
            B.評估內容。
            C.評估方法。
            D.評估結果。
            E.計畫修訂情形。
       (5)專業技術檢核部份:
            A.應由專業技師簽證項目,至少應包括:
             (A)地質調查報告。
             (B)露天開挖作業計畫。
             (C)擋土支撐作業計畫。
             (D)施工架組拆作業計畫。
             (E)模板支撐作業計畫。
             (F)隧道、坑道開挖及(或)支撐作業計畫。
             (G)壓氣作業計畫。
             (H)其他專業技術作業計畫。
            B.內容應包括:
             (A)計算書
             (B)施工圖或結構圖(含上視圖、正視圖、側視圖)。
             (C)作業計畫書。
            C.計算書檢核結果簽證,首頁應包括工程名稱、設計單位、
              設計者簽名、主任技師簽章並加註「經核符合安全需求」
              。計算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A)分析計算輸入條件:包括載重(含靜載重、活載重、地
                震力、衝擊力等各種施工過程可能加諸支撐設施之各類
                載重及其組合)、構造概要(型式、主要單元尺寸規格
                等)。
             (B)分析計算方式:使用之公式、軟體(含驗證文件),驗
                算方式及其成果。
             (C)計算結果輸出:對結構形式、接合位置、連接構造、斜
                撐、角撐、拉桿、繫桿等,應將使用之材料規格、尺寸
                、安全係數等標註明確。
             (D)施工圖或結構圖內容應包括:
                a.各桿件規格、尺寸。
                b.構材加工作業要求。
                c.前置作業地面加固、排水措施及其他必要之作業。
                d.組裝作業順序及各項作業要求(含假組立、臨時固定
                  及施工過程之必要查驗項目等)。
                e.拆除作業。
                f.繪圖者及主任技師之簽章。
             (E)其他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計算。
             (F)上述設施及特殊工法等,檢查機構宜外聘專家就協助審
                查。
          備註:各項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宜要求於計畫承諾施作時,以
                拍照或檢核表等方式留存相關檢驗資料,以備查核比對
                。
        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含作業流程、安全步驟及安全對策)。
  (二)撰寫要求:
        1.內容除法令規定項目外,所記載事項務須與預計施工情形相符
          。
        2.文件應以電腦打字為原則,安全圖說儘量以電腦繪製為主,手
          繪為輔,並註明材質規格及設置安全衛生設備之注意事項。
        3.文件資料編定目錄、頁次、頁碼並裝訂成冊。
        4.已送審之文件,非必要不得於審查前再臨時抽換。
        5.書面文件各欄位之撰寫(請參照附件三)。

五、審查判定基準:
  (一)書面資料與答詢佔總成績之比重
        1.書面資料佔百分之五十。
        2.答詢佔百分之五十。
  (二)判定基準
        1.合格之基本條件
         (1)書面文件齊備。
         (2)書面文件內容須與工程現況一致,文件內容也應相符,工程
            名稱、主要結構、主要施工方法、採行的安全衛生設施等需
            一致。
         (3)工程中可能發生的主要特有災害項目均應評估出且採取相對
            之改善策略。
         (4)事業單位應出席人員除主任技師、工地主任、施工安全評估
            人員外,其餘人員如未能出席者宜指定熟知申請案之代理人
            出席。
        2.合格之判定要件
         (1)合格: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
              表答詢內容說、寫、作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一致,答詢內
              容須與送審資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相符。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須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
              。
            C.補正再審之案件,前次審查委員意見已補正。
         (2)補正再審: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
              表答詢內容說、寫、作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
              六十以上,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
              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符合本年
              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
              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3)不合格:
            A.審查時答詢:工地主任、主任技師、各分項工程承包商代
              表答詢內容說、寫、作一致性未達百分之六十,答詢內容
              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B.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符合本年
              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
              之六十。
            C.補正再審之案件,前次審查委員意見未補正。
  (三)審查小組成員所提問題,事業單位答詢結果應詳予記錄並予以成
        績判定。(答詢結果記錄表如附件四)

六、審查檢查重點項目:橋樑工程審查暨檢查重點包括基礎開挖、圍堰工
    程、沉箱工程、模板支撐及組拆、混凝土澆置、施工架組拆、基樁工
    程、墩柱施工、逐跨支撐工法、支撐先進工法、節塊推進工法、預鑄
    節塊吊裝工法、懸臂工法、鋼樑吊裝、吊橋及斜張橋施工、危險性機
    械等作業,是否依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及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是否依規定辦理等。(審查檢查重點細項詳如附件五)九十
    一年度審查檢查重點如下:
  (一)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之橋樑工程,支撐部分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
        。
  (二)就地支撐工法之橋樑工程,樑底及翼版部禁採單柱(支)支撐施
        工。
  (三)各種施工工法之橋樑工程應設沉陷、變位、傾倒等觀測及警報系
        統。
  (四)特殊施工工法(如支撐先進工法、節塊吊裝工法、懸臂推進工法
        、全跨吊裝工法等)施工安全衛生設備應機械設備化。
  (五)特殊施工工法之工作車操作人員應專業及專責化(避免外籍勞工
        參與該項工作車操作)。
  (六)橋樑基礎開挖面及橋面版邊緣開口部分,應裝設足夠強度護欄。
  (七)採用 H型作為橋樑支撐時,橫樑與縱樑及油壓千斤頂間,應有足
        夠能量及穩固之連接構件。

七、案件審查結果處理
  (一)合格案件: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及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
        單位審查合格,同意其得使勞工於該場所從事作業,惟審查時答
        詢內容與送審資料,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
        措施僅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
        防災需要者,仍應於合格函中規定事業單位修正以符合要求,並
        註明如嗣後發現申報資料有虛偽造假情事或未按陳報事項辦理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
        。
  (二)補正再審案件: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
        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
        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
        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將審查意
        見函知事業單位補正有關資料後再函送檢查機構審查。
  (三)不合格案件: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
        之六十以上,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
        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
        六十以上,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不合格」,全案
        退回事業單位修正後重新申請審查。

八、合格案件之查核:為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對於已通過審查
    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應訂定年度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查核實施
    計畫,持續追蹤檢查查核,督促事業單位依送審文件及承諾事項確實
    執行,並期爾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送審資料能更符合工程現場狀況
    及安全衛生需求,以提升工地安衛管理及設施水準。
  (一)實施方式:已通過審查合格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查核程序如
        下:
        1.事前於查核表填寫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承諾事項。
        2.派員前往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進行承諾事項及安
          全評估內容之查核。
        3.依查核表填列內容查核事業單位現場執行情形。
        4.工程監造單位監督事業單位依計畫執行情形。
  (二)查核結果處理原則:
        1.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者,依法辦理(通知限
          期改善、停工處分或罰鍰等)。
        2.現場有發生重大職災之虞者,予以立即停工處分。對情節輕微
          、有改善誠意者並可於當日改善者,可請事業單位立即改善者
          ,得免停工處分。
        3.若發現事業單位變更主要工程施工方法時,立即要求事業單位
          不得使勞工於該場所作業,並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並
          報請檢查機構審查合格始可作業。
        4.合格案件之查核未依審定合格計畫書執行者,視違法情節輕重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
          事業單位應重新提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九、附件:
  (一)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申請初審表
  (二)附件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橋樑工程)審查詢答題庫
  (三)附件三必備之書面文件及撰寫要求
  (四)附件四意見及審查結果紀錄表
  (五)附件五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橋樑工程)審查檢查重點細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