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及裁判遴聘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使裁判長及裁判之遴聘能納入正常作業程序,以達到薪火相
    傳擴大參與,進而促使技能競賽作到公正無私為目的。

二、遴聘方式:
  (一)裁判長由本會簽奉核定,直接遴聘之。
  (二)裁判先由省、市年度技競賽委員會及各該職類裁判長提名推荐,
        再由本會在兼顧專業及區域平衡之原則下,簽奉核定後聘任之。

三、任期:
  (一)裁判長每一任期為兩年,如續聘即續任之。
  (二)裁判每一任期為一年,推荐單位如連續推荐亦可續聘之,但以連
        續三屆為原則。

四、職掌與義務:
  (一)裁判長:
      1.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選拔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2.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定與指導。
      3.裁判人選之推荐。
      4.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洽借。
      5.協助本會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
        及生活費等。
      6.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7.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
        大會參考。
      8.兼任本會技術委員會委員。並視情況需要,兼任我國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二)裁判:
      1.與裁判長共同評定全國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2.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所有問題。
      3.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劣點應詳實紀錄,提供裁判長作建
        議或講評之用。
      4.裁判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裁判暫代裁判長職務。如裁
        判長因故無法指定時,則由技術委員會召集人指定裁判暫代裁判
        長職務。


五、應具備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裁判長:
      (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2)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3) 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4) 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
          上表現優良者。
      (5) 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左列具體事蹟之一,並在本行
          業中具有聲望者: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獲得獎牌二次以上者。
          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牌四屆以上者。
          訓練加台灣區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
            屆以上者。
          擔任技能檢定命題委員或職業訓練課程標準製訂委員四年以
            上者。
          具有國際聲望者。
          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2.裁判:
      (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四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2)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牌,並實際擔任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3) 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八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4) 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5) 對本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左列具體事蹟之一: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獲得獎牌一次以上者。
          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獲得獎牌三屆以上者。
          訓練參加台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
            牌三屆以上者。
          擔任技能檢定命題委員或職業訓練課程標準製訂委員三年以
            上者。
          具有國際聲望者。
      (6) 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十年以上表現優良
          者。


六、其他:裁判長得視評分需要,建議及推薦遴聘裁判助理協助之。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