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業務聯繫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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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落實外籍勞工之政策,加
  強對外籍勞工之輔導、管理及對非法外籍勞工之取締等事項,由本會設
  外籍勞工業務聯繫會報(以下簡稱中央聯繫會報),地方得設「外籍勞
  工管理輔導聯繫會報(以下簡稱地方聯繫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聯繫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外籍勞工政策之協調聯繫事項。
  (二)外籍勞工管理輔導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非法外籍勞工之取締協調聯繫事項。
  (四)外籍勞工仲介機構管理輔導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外籍勞工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中央聯繫會報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委員
  兼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並置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局長兼任之,另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聘請下列
  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首長一人。
  (二)內政部副首長一人及警政署署長。
  (三)外交部副首長一人及領事事務局局長。
  (四)經濟部副首長一人及所屬機關首長二人。
  (五)財政部副首長一人。
  (六)法務部副首長一人。
  (七)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一人。
  (八)省(市)政府副首長。
  (九)其他業務相關主管人員或勞工雇主團體代表。
四、中央聯繫會報得視業務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邀集相關委員召開會議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地方聯繫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外籍勞工動態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二)轄區內外籍勞工體檢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三)轄區內外籍勞工輔導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四)轄區內外籍勞工稅賦之聯繫執行事項。
  (五)轄區內取締非法外籍勞工之聯繫執行事項。
  (六)轄區內外籍勞工仲介機構管理輔導之聯繫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外籍勞工業務之聯繫執行事項。
六、地方聯繫會報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分別由省(市)
  政府副首長或縣(市)長兼任之,並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省(市
  )、縣(市)政府指派高級主管兼任之,置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省
  (市)政府或縣(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之,另置委員五人至十人,由警政、衛生、建管
  、財稅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人員兼任之。
七、地方聯繫會報得視業務需要及轄區內外籍勞工人數,由召集人不定期
  邀集相關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中央聯繫會報、地方聯繫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會議交通費。
九、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召集機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