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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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協助
    各行(職)業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事業機構結合相關事業機
    構規劃辦理在職員工聯合進修訓練活動,以擴散、分享教育訓練之經
    驗與資源,同時提昇企業人力資源以建構產業或區域升級發展之基石
    ,特訂定本計畫。

二、協助方式:
  (一)由本局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及經費補助,協助各行(職)業專業團
        體、財(社)團法人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結合具產
        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機構(以下簡稱聯訓單位),於國內
        辦理共同需要之員工座談、研習、觀摩、訓練課程等內部訓練活
        動(以下簡稱聯訓計畫,計畫內每場次活動實際參與人員至少應
        達十五人)。
  (二)辦理績效良好者,於本局相關網站公開表彰績優聯訓計畫申請廠
        商,並以公開儀式表揚。
  (三)指派員工參加非屬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所辦理之相關訓練,或於
        國外辦理之訓練活動,不予協助。

三、協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
        1.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2.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組織)章
          程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3.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
          位之事業機構。
        4.具前開各項申請資格之一者,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執行管控能力,且
            備具有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2)自九十五年度起,擬於最近二個年度內規劃辦理聯訓計畫,
            且能另外結合五家以上(含五家)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
            之事業機構共同參與聯訓計畫。
  (二)聯訓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三)全體受訓員工: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依就業保險法投保之被保險
        人。

四、協助執行期程:聯訓計畫年度執行期程自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核定通過
    之次日起算,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每一單位每年度以申請、參
    與一聯訓計畫為限。

五、受理申請方式暨期間:本局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正式受理申請,並以
    事前審核原則、採批次審查方式辦理,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
    理。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所規劃聯訓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檢附所結
    合聯訓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備齊申請資料表件(含電子
    文件檔),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書面文件正式行
    文送達本局完成申請。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應退請申
    請單位確認修正並再次送達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前,可函請本局派員免費協助規劃、諮詢聯訓計畫
    相關事宜,但仍應於上開時程內完成申請程序。且同一年度之聯訓計
    畫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六、審核程序: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單位之
    資格及所提聯訓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本局認有必要時,
    申請單位並應指派聯訓計畫規劃人員到場簡報說明,俾利審查小組分
    就申請資格、申請單位執行能力、聯訓計畫內容、聯訓計畫預期效益
    (含內部性及外部性效益)等項逐項檢視並核定補助額度。本局另得
    視需要增加實地訪視審查作業,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不得拒絕。

七、補助標準:每一聯訓計畫之聯訓家數應達五家以上,其費用就本局核
    定之聯訓計畫架構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惟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經審查小組認定者,得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至百分之七十:
  (一)聯訓計畫之產業類別係依行政院訂頒之上位計畫項目或本局認定
        之關聯計畫項目。
  (二)申請單位具卓越辦訓能力領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認定者。
  (三)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之員工規模均為十人以下,致經費負擔能力
        有限。
  (四)聯訓計畫對國內辦理進修訓練具明顯之示範、帶動效益。
    每一聯訓計畫之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每一年度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八、聯訓計畫經費編列原則:計畫各項經費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
        百元編列。
  (二)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
        課,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三)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
        一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四)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
        )。
  (五)材料費(限於術科課程)、書籍教材印製費及文具用品費:依各
        班次課程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次每人最高不超過六百元。
  (六)人事費: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並依本局核定
        之計畫執行期程按月計算(未足月部分不予列計),每月編列三
        萬元。
  (七)行政管理費:按計畫各項費用總合扣除鐘點費(含助教費)、交
        通費、人事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編列,且不得使用
        於採購設備。

九、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合訓練授權書(如附表二)。
  (三)各企業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二之一)
  (四)聯合訓練計畫書:請詳填產業(區域)分析、各聯訓單位(含申
        請單位)之營運關聯性說明、問題分析與聯訓計畫規劃說明、申
        請單位既有訓練資源、上一年度訓練成果及本聯訓計畫預期績效
        (含績效評量指標)等資料(如附表三)。
  (五)聯訓計畫執行績效達成表(如附表三之一)。
  (六)聯訓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四)。
  (七)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
        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組織)章程
        。
  (八)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九)所使用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十)自有場地者應檢附所有權狀證明影本(租用者應另檢附租約影本
        )。

十、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聯訓計畫如有變更
    時,並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
    計畫內容,專案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十一、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等事宜:
    (一)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
    (二)應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
    (三)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及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事宜。

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逕行變更部分聯訓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
          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甲方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
          實者。
    (二)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
          合者。
    (五)未配合本局或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不再委託或補助申
      請單位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聯訓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
          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
          查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四、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應於當年度結訓日起三週內(至遲不得逾
      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經本局審查後,予
      以核銷撥款:
    (一)本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統一發票。
    (三)聯訓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五)。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六)。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八)。
    (七)結訓資料:
          1.訓練紀錄表及學員簽到簿(如附表九)。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如附表十,需附電子文件檔)。
          4.訓練績效報告表(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
            如附表十一)。
          5.聯合訓練課程活動照片二張。
      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十二)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
      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
      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
      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三)。

十五、注意事項:
    (一)聯訓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執行進修訓練必要之經費,並應依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規定辦理。政府補助款部
          分及申請單位自籌款部分,並均列入本局應執行查核範圍。
    (二)申請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
          用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單位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
          助。
    (四)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
          支應聯訓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

十六、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