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協助身心障礙
    者克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及人員,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申請補助: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三)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四)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1.個人計程車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2.鐘錶、鎖匠、刻印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
          登記證明文件。
        3.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
          之公益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4.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前點規定之單位及人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
    自營作業者,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
    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簽准者,得不受最高十萬元之限制。

三、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單位,
    得依本要點為身心障礙受訓學員申請職務再設計之補助。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
        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
        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以下簡稱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
        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
        通工具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
        派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
        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五、為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工作,本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並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市
        )政府參考運用、辦理職務再設計之規劃、年度執行結果彙整、
        評估、檢討及成果發表等事宜與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徵選
        事宜。
  (二)就服中心: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以下簡稱輔導委員)、開
        發職務再設計個案、受理申請案件、辦理職場訪視、召開審查會
        議辦理案件之審核、補助經費之核撥、補助案件之後續追蹤與輔
        導及年度申請案件之結案彙整等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個案轉介就服中心及職務再設計宣導事
        宜。

六、本局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良、改裝及製作能力
    之機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及
    穩定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應備妥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單位名稱、計畫目的、
        人力配置、執行本案能力之證明等,內容應力求詳實。
    本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就其資格、計畫書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條件審
    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

七、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
        體,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
        改良、訓練之執行能力者。
  (二)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三)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八、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人員:
  (一)督導人員一人: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
        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
        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
  (二)業務執行人員二人: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社會工作、特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
        具備三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

九、就服中心為辦理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之
    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企業雇主、專案機關(構)及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二)配合就服中心及專案機關(構)安置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
        並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
        工作,並參與審查。

十、就服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撥款及結報:
  (一)書面審查: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進行案件資格審查。
        如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
        具之協助即可解決案主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一萬元以下
        之個案,得由就服中心逕行核定辦理。
  (二)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就服中心安排輔導委員實地訪視
        。如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
        良、訓練等專業協助者,就服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進行改善。
  (三)審查核定: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者,由各區就服中心召開審查會
        議予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含訪視之
        輔導委員),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
        性、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輔具是否回收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
        之問題及困難等進行效益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原則上
        每一個案之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
        核定(申請單位提供審核資料時間可扣除)。
  (四)撥款及結報: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就服中心函知申請單位(副
        知輔導委員及轉介單位等)請領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於完成職
        務改善後,報請就服中心派員追蹤驗收通過後檢具會計報告或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中心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一)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得,需專業研發、
          設計及製作之個案。
    (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得後需再經改良安裝或使用訓練之
          個案。
    (三)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十二、專案單位受理就服中心個案轉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
          期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二)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
          、改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
          單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
          製作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
          及圖片、照片等資料。
    (四)個案後續追蹤、輔導,並於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就業服務中
          心派員查驗等事宜。
    (五)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六)接受就業服務中心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十三、就服中心辦理案件之審核,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會議
          審查後核定。但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且與生
          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
          求性、迫切性、合理性等因素審查核給。
    (二)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身心障
          礙員工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方法調整及
          工作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
          情形之實用性及效益性等評估,核給最高新台幣一萬元之補助
          費。
    (三)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
          括:
          1.無障礙工作環境之改善。
          2.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3.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
            爍代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
            具及設備之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
            其輕易控制職場週邊設備等。
          4.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
            改善坐姿。
          5.溝通類輔具,如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助聽設備,改善其聽能;
            如語言障礙者得申請溝通輔具,解決其職場溝通不良問題。
          6.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
            其視覺功能。
          7.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視障
            者之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
          8.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
          9.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四)提供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及視障者之視力協助,手語翻譯及視
          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如附表。
    (五)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
          所需費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
          方向盤控制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
          項目。
    (六)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
          1.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2.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3.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4.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七)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

十四、輔導委員提供訪視、諮詢及輔導等服務,得支給下列費用:
    (一)申請案件通過初審後,輔導委員至職場訪視及提供協助與建議
          ,每位輔導委員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千元;倘訪視案件在二件以
          上,分屬不同申請單位,且訪視時間超過半日者,每位輔導委
          員得以全日支給出席費四千元。
    (二)電話諮詢不另支給服務費。
    (三)特殊案例職場訪視諮詢,核實支給差旅費。
    (四)申請案件之指導(含訪視、追蹤輔導及驗收階段),每一個案
          以補助四次差旅費及出席費為原則。

十五、就業服務中心轉介個案至專案單位為提供服務者,得支給下列費用
      :
    (一)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進行有關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
          造、改良、訓練等措施,每案改善額度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其
          費用如下:
          1.個案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費用(如材料費、輔具購置費等
            ),由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後,檢據經費支出憑證及個案改善
            成果報告等,向就服中心(轉出單位)請領經費。
          2.專案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訓練
            等工作,得支給研發設計費(比照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之工作人員費標準支給),每人每日以一千元計算,每日
            最高三人支領,每案每人以十五日為限。
    (二)出席費:專案單位為協助個案所進行訪視工作,每次訪視人數
          以二人為原則,每人得支給出席費二千元,每一個案之訪視次
          數以四次為限。
    (三)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四)管理費:各項費用扣除工作人員費、出席費、稿費、鐘點費及
          差旅費等合計百分之十。

十六、就服中心辦理身心障者就業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協助僱用
      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
          有障礙時。
    (三)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時。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輔具得由就服中心回收再利用:
    (一)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輔具,且為全額補助,經
          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者,該輔具於個案離職後,受補助單位
          應報請就服中心回收,以利個案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經審查會議決議
          應予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缺出缺時,受補助單位
          無法再進用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就
          服中心。

十八、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隨時
      派員查訪稽核或依規定回收輔具,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
      絕,如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
      改善者,本局將視情節停止補助一至三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
      助之經費,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非屬促進就業之輔具。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當改
          善之部分。

二十、依本要點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屬於資本門者)等,
      須標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之字
      樣或標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二十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受補助單位,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
        缺時,應向就服中心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
        就服中心於通報後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進用
        。

二十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十三、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十四、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使用,如有賸
        餘款及產生之利息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