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產業人才投資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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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緣起
國家與企業的競爭力,主來自於優異的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持續
提高,則有賴教育與訓練機會充分而永續的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持續提升工
作必備職能,已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結合民間有品質之
訓練單位,提供在職勞工50%的訓練費用補助。同時為協助中高階勞
動力,發展符合產業需求的能力,另結合各大專校院,以產業發展需
求為導向,辦理「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學分班訓練課程,補助在職
勞工80%學分費。
96年度起,本局為持續降低在職勞工的參訓障礙,以鼓勵其自主學習
,爰整合前開兩項計畫之訓練單位,統一補助方式與作業流程,為將
來推動勞工個人學習帳戶之建立作準備,特新訂本「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實施計畫」,以建構統一之平台,俾利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有
效訓練課程,達長期提升各階層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意願、有效累進個
人人力資本、確實促進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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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目標
鼓勵五萬五千名在職勞工自主參與訓練,並全面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
訓練課程,以有效提升其共通核心職能、核心工具應用能力、專業技
術以及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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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策略
一、透過訓練品質計分卡之評鑑與專家學者合議審查之機制,甄選優質
訓練單位參與本計畫。
二、透過訓練計畫初審、複審機制,確保訓練課程之開設符合本方案目
標與產業發展需求。
三、透過提升補助額度、降低補助門檻,擴大參與對象並增加在職勞工
參與訓練之誘因。
四、透過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局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
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提升本計畫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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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任務分工
一、本局
(一)本方案實施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
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事項。
(三)訓練單位所提課程複審事宜。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評鑑結果
(五)公告本方案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執行本方案之協調、督導事宜及執行績效之統計事項。
(七)本方案執行情形檢討。
(八)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相關事宜。
(九)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局職訓中心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辦理訓練單位課程初審、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
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所屬轄區資訊提供及區域產業訓練需求調查分析等事宜。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方案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
提供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五)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學員資格複審等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八)提供意見回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三、彙管單位(由本局公開評選產生)。
(一)彙整控管訓練單位與參訓學員統計分析資料,協助本計畫及作
業手冊之修訂、行銷規劃與執行、結案報告製作。
(二)審查學員申領補助費清冊及結訓相關資料。
(三)建置共通核心職能師資資料庫與協助師資教案之製作。
(四)彙整訓練單位開班資料函知職訓中心,並印製招訓海報及招訓
簡章。
(五)召開各項會議(包括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會、訓
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全民共通
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期末檢討會議、分區座
談會、實地訪視評鑑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訓練計畫招訓說明
會、企業主說明會、學習達人交流會……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
(六)建置及修正網站資訊系統。
(七)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3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八)辦理實地訪視評鑑。
四、訓練單位:
(一)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至少需延聘三分之一以上
具實務經驗師資)、招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受訓學員結訓 3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方案資訊系統建
錄追蹤紀錄表。
(六)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七)依本案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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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方式
一、甄選訓練單位
(一)具備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資格的單位須通過本局訓練品質計分
卡評核未及於第1次公告(96年2月2日至3月15日)研提訓練計
畫之勞工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
項目。
(二)已接受95年度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並且通過的訓練單位,若是
原已有TIMS系統帳號者,得繼續使用原有帳號進行申請開班計
畫之作業。原本無TIMS系統帳號者,則須填寫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資訊管理系統使用申請相關表件至轄區本局職訓中心,由本
局職訓中心核給TIMS系統之帳號,再上線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
作業。
(三)訓練單位取得本局評核證明後,應視下列不同狀況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函送轄區本局職訓中心,由本局職訓中心核給或重新
啟動TIMS帳號,再上線進行申請開班計畫之作業:
1.未有TIMS系統帳號的訓練單位,需檢附以下文件:
(1)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資訊管理系統使用申請相關表件。
(2)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證明。
2.原已有TIMS系統帳號的單位,函送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證明
後,本局職訓中心即重新啟動帳號。
二、審查訓練計畫
(一)計畫內涵規範:
1.訓練業別:
(1)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12項業別(
人才培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
意、金融服務、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
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
光及運動休閒)。
(2)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
(3)以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數位落差等管控之課程為最優
先,其次以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流通
運輸服務三大類為次優先。
2.課程種類:以非學分班為限。
3.課程內容: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附課程簡介)。
(2)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
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3)專業技術課程。
(4)管理課程。
4.訓練時數及訓練期間:每班課程至少16個小時以上,訓練課
程應於96年10月1日至96年12月5日辦理完竣,另除原核定訓
練時數外,建議安排 1小時有關勞保年金相關課程或於開、
結訓中宣導勞保年金相關課程,以協助學員了解勞工保險條
例修正草案內容。
5.課程講師資格: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需由本局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
資料庫遴選。
(2)專業技術課程: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
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
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6.訓練開班人數:每班人數(含申請補助經費學員及不申請補
助經費學員)最多不得超過40人。
(二)審查作業:
1.本局自公告日至96年 9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訓練單位應按「96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作業手冊」之格式
與作業方式,至本方案資訊系統填報申請資料,將年度計畫
一次提出,並函送以下文件至本局職訓中心初審,通過後再
由本局複審:
(1)設立登記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
(3)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4)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包括由地方政府
消防單位所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報告書」、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
有效之執業證書(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校辦理訓練者免
檢附,租借學校校本部及分校場地者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
函。訓練期間內該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影本需
仍有效,若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需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
停辦)。
(5)訓練場地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
通知書影本(單一企業所開之專班於該企業辦公場所內辦
理訓練者、學校單位於校本部及分校辦理訓練者免檢附。
租借學校校本部及分校場地者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函)。
2.初審:由本局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
人(審查小組由各職訓中心主任遴聘之,其中兩人得為內聘
委員),針對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內容進行線上及相關書
面資料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
額度、訓練單位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核定辦理班
次。
3.除書面審查外,本局職訓中心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
,由訓練單位派員進行提案簡報。
4.審查項目:70分為合格。
(1)規劃與執行能力。
A.訓練需求調查與目標設定:15分。
B.師資遴選:15分。
C.學員遴選:10分。
D.收費標準:15分。
(2)裝備與設施:15分。
(3)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10分。
(4)訓練績效評估機制:10分。
(5)促進勞工學習機制:10分。
5.申請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審查。
6.申請單位需以其訓練容量及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提出訓練課程
及班數規劃。
7.本案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磬不再受理原則;核定
企業專班比例以總班次之45%為上限。
8.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
兩人得為內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審查五區職訓中心彙整
之初審資料,並以課程與區域產業發展相關性及各區經費預
算之分配適當性為重點。
9.計畫變更:各訓練單位非經本局職訓中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費用、地點
、訓練時間及訓練人數等,如有違反者,本局職訓中心得核
定停止補助辦理該訓練課程費用,訓練單位並需退還其已向
學員收取之訓練費,並作為本局職訓中心督導考核及評鑑要
件。辦理變更訓練計畫需按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執行訓練計畫
(一)招訓對象:
1.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在臺之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
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2.學員報名時須備齊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
位證明),或在職證明,以便本局查察。
3.訓練單位招訓對象得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員工。
(二)補助標準:
1.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80%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 3年內每位學員最高
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2.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
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
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
學員全額訓練費用,惟3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3萬元
。
3.前開「 3」年之計算方式為:每位學員自其初次參與本方案
課程開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為止,期間不得逾
三年。
4.曾參加本局94年、95年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者,其 3年
期間之計算方式為:自其初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課程
開訓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課程之結訓日期間,且最高補助額度
併計為3萬元。
(三)招訓及開訓作業:
1.招訓簡章:各訓練單位所印製之招訓簡章內容應包含補助單
位、訓練單位、招訓對象、班別名稱、課程大綱及時數、招
訓人數、師資、預定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本局補助費用與
學員應自付費用,報名退費辦法、並註明所屬轄區本局職訓
中心聯絡電話及申訴信箱。各訓練單位所印製或公告之招訓
簡章如有內容不實者,將不予補助該班次。
2.學員資格審查:參訓學員原則上須先行繳納全額訓練費用。
招訓時各訓練單位應協助學員確實線上報名並填寫學員申請
補助資料,初步審查後,於開訓 2週內函送以下資料至轄區
本局職訓中心,由本局職訓中心辦理複審作業,若未送達者
經正式函知 7日內仍未送達,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
訓練單位並需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
(1)補助學員名冊。
(2)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預估)。
(3)學員補助申請書影本(含相關申請資料,如身分證正反面
、存摺、學員繳費收據、身心障礙者手冊等之影本)。
(4)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影本或
在職證明正本(受雇於 5人以下事業單位而未投保者可以
在職證明代替)。
3.特定對象須由訓練單位於參訓學員補助經費清冊及開、結訓
學員名冊上,予以註記符合全額補助之資格類別,以利查核
及核撥作業。
(四)結訓及核撥作業:
1.填報結訓資料:訓練單位應於訓練班次結訓後 4週內,至本
方案資訊系統資料庫建錄已結訓班次資料,並函送以下資料
至彙管單位,彙管單位審核通過後轉請本局職訓中心核撥補
助經費:
(1)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2)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3)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含學習結業證書影本)。
(4)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5)訓練課程若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
本。
2.製發學習結業證書: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
位發給學習結業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證書上應註
明該訓練係接受本局補助辦理,並載明受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3.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不符者,不予補助
。
4.受訓學員如有不實申領訓練費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外,3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項訓練費。
5.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本局職訓中心、
彙管單位、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四、訓練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訓練單位考核:
1.為瞭解計畫實施之情況,本局得採定期(由彙管單位邀集產
、學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依所提出
之訓練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由本
局職訓中心不定期不預告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訓練
單位經訪查如有重大缺失者,本局職訓中心得發函其主管機
關備查。
2.訓練單位所報計畫,應依所報計畫確實執行,其學分班課程
應依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辦理不善者,應依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 3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
畫。
3.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違反者,依
下列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
付,且3年內本局不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補助者,由本局職訓中心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外,且 3年內本局不予受理申辦本方案訓練計
畫。
4.訓練單位如有辦訓不實之情事者,除由本局職訓中心追繳其
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外, 3年內不得再辦理本方案訓練,
本局並將視其情節移送法辦。
5.訓練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後,須自行辦理訓練並全權負責,
不得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若經查明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者
,該班次本局不予補助,且訓練單位應賠償參訓學員之權益
損失,另 3年內本局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辦本方案訓練計畫。
(二)受訓學員考核
1.為確認參訓學員學習狀況,本局職訓中心於學員受訓期間得
進行不預告訪視,以實地了解學員出席狀況。
2.本局職訓中心於結訓後應查核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
結果,成績未通過結訓標準、或出席時數低於課程總時數的
2/3,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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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及聯絡方式:
一、本方案補助經費由公務預算4,536千元與就業安定基金5,464千元支
應,合計10,000千元。
二、本局所屬職訓中心聯絡方式:
(一)北區職訓中心:02-8903608#355黃經理。
(二)桃園職訓中心:03-4855368#338蔡經理。
(三)中區職訓中心:04-23592181#516許經理。
(四)台南職訓中心:06-6985945#305黃經理。
(五)南區職訓中心:07-8210171#801曾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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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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