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6年度補助辦理人力資本提昇相關國際研討活動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6年1月9日職企字第0961200060
    號令核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
    要點」。

二、目的:為提昇國家人力資本素質與國際競爭力,藉政府與民間力量之
    資源整合,辦理國際研討活動。透過國際研討活動之專業講者知識分
    享及與會者經驗交流,以提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並促進國際交流。

三、補助國際研討活動議題範圍:
  (一)促進人才培訓服務業之發展。
  (二)全球化人力資源策略。
  (三)人力資本發展。
  (四)訓練品質保證系統。

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
    體、各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惟公立學
    校與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除外。

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 70%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300萬元。
  (二)每一提案單位限提一案,同一單位不得連續 3年(含)接受本局
        本計畫之補助。
  (三)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
        面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所送計畫可同時接受其他部會之補助款,若同時接受其他政府機
        關之補助款,於申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且接受不同政府機關
        之補助並加計其他收入時,其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
        費額度。

六、計畫執行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

七、審查方式:由本局上網公開徵求提案後,再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
    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決定,本局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

八、申請程序:
  (一)提案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15份(以紙張A4大小單面及中
        文橫式書寫),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如附件一)。
        3.計畫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經費項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四、(二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
          意事項」編列。
        4.96年度補助在職訓練相關研討活動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
          (請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查項目說明)。
        5.其他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二)申請期限:提案單位備齊上述表件,於96年3月1日前(以郵戳為
        憑)掛號郵寄至本局,通訊資料如下:機關名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送件地點:(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
        平北路2段83號4樓收件人:周惠涓小姐聯絡電話:(02)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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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審原則及結果通知: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活動提案與本補助計畫目標之相符性、提案單位提案之執行能
          力、研討活動內容規劃與提案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3.本局於 96年4月30日前各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不
          合格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九、結案及核銷:
  (一)各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14個工作日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2.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3.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4.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5.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如
          附件八)。
        6.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7.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及審
        計單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
        逕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十、本研討會計畫每場與會人數應達300人以上,參與者國籍至少含括3國
    以上。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由本局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十二、本局已核定辦理研討會之單位,應將本局列為主辦單位,並請至少
      提供100個名額邀請本局相關人員參與。

十三、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局將不予審
      核,並不另退回原件。

十四、其他補助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執行考核方式等規定詳如「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規定辦
      理。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