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會2字第0940022309號函核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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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結合本局在職訓練業務主軸,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研討活動
或專題探討,與業界廣泛溝通並達成共識,期共同提昇在職人員工作
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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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研討活動或專題探討內容範圍:
(一)訓練機構訓練品質之研討。
(二)事業單位人才培訓效益之研討。
(三)產業核心職能及相關訓練課程研討。
(四)人力派遣業人才訓練。
(五)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人員職能提昇。
(六)其他符合政府協助辦理企業訓練政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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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
體、各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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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70為上限。
(二)每一單位限提一案。
(三)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
面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所送計畫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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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執行期間:自本局核定補助日起至94年12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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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方式:由本局公開徵求提案後,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
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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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以紙張A4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
,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緣起、目的、目標(如場次
/人數)、執行策略及執行方式、辦理時程、地點、對象及資
格、預期績效(含研討聚焦結論及可行分析)、績效評估標準
等)。
3.計畫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經費項目、數量、單價、金額、
說明等,編列標準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4.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之姓名、學經歷及單位執行類似案件之
經驗與績效等相關資料。
5.其他必要文件。
(二)申請期限:申請單位備齊資料表件,請於94年 6月15日前(以郵
戳為憑)掛號郵寄之通訊資料如下:
機關名稱: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
送件地點:(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4樓
收件人:高逸飄小姐
聯絡電話:(02)8590-2578
(三)評審原則及結果: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之計畫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
3.相關活動計畫是否有助於提昇在職勞工之知識、技能、態度。
4.於94年 6月30日前個別通知申請單位,入選計畫之內容本局得
建議修改,未入選之計畫,將原件退回。
5.補助計畫範圍(六)之申請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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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案及核銷:
(一)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4日內檢齊本案下列表件至本局辦理
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
2.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含前言、計畫摘要、執行情形、成果
分析、績效評估、建議事項、成果報告電子檔)。並附參與活
動人員名單(含姓名、年齡、身分証字號、服務單位、聯絡電
話、電子郵件信箱等)。
3.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應
全數繳回。
4.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5.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
逕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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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本計畫由本局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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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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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補助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執行考核方式等規定詳如「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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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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