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獎助研究發展職業訓練教材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有關
    職業訓練機構研究發展職業訓練教材,充實職業訓練教學軟體,提升
    訓練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訓練所。
  (三)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
  (四)各同業公會、職業工會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
        練中心及中國災胞救助總會職業訓練所。

三、獎助範圍:
    各職類養成訓練、進修訓練教材及經本局核定之其他訓練班次教材。

四、獎助項目:
    編製前項教材所需之經費,包括撰稿費、繪圖及描圖費、審查費、照
    像打字製版費、校對費、印刷費、裝訂費、雜支費等各項費用,得提
    出申請,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給予補助;各項費用補助標準,由本局
    另訂之。

五、申請方式:由申請單位備函並檢附左列文件函送本局:
  (一)申請獎助發展教材編製計畫書乙份(如附表一)。
  (二)如為翻譯國外之教材,應檢附國外原版教材乙份,其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者,並附著作權人授權同意翻譯之證明文件。

六、受理申請期間:依本局規定之期間辦理。

七、完成期限:受獎助發展之學、術科教材編訂計畫,以能在同一年度內
    完成為原則,所提報之計畫內應詳細列明研訂進度及經費分配。

八、計畫評審:由本局副局長召集本局有關組、室主管組成評審小組評審
    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上述外聘專家參與評審時,
    得酌支評審費。

九、經費核撥方式:
  (一)申請獎助之計畫,經審查通過後,一次先核撥所需總經費百分之
        七十之費用。
  (二)教材編印完成,受獎助單位以公函檢附全案審查會議紀錄及教材
        三十冊送局核備後,餘款一次付清。
  (三)經費由本局逕行撥付受獎助單位,各該單位應依本身會計制度支
        用,並於計畫完成時,檢附全部支出原始憑證,函送本局核銷結
        案。

十、獎助發展教材項目:
  (一)政府已訂頒有課程規範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全期訓練所需之整套
        教材。
  (二)政府已訂頒有課程規範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單元之完整教材。
  (三)課程計畫報經本局核備有案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全期訓練所需之
        整套教材。
  (四)課程計畫報經本局核備有案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單元之完整教材
        。
  (五)本局訂頒有課程大綱之各種進修訓練班別之全套教材。
  (六)其他本局同意研究發展之職業訓練教材及編譯國外優良教材。

十一、申請獎助發展教材計畫審查原則:
    (一)獎助研編之教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未與各職訓中心已編教材重複。
          2.屬各該職訓中心重點發展職類所需教材。
          3.目前坊間無類似教材。
          4.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能編印完成。
    (二)具備下列情事之一者,優先考慮:
          1.翻譯國外之優良教材。
          2.屬稀有職類所需或政策性獎助發展項目之教材。
          3.術科教材(學科教材次之)。
          4.資訊、自動化等高科技職類及商業、管理、服務業職類教材
            (一般工業職類教材次之)。
          5.配合發展新訓練方法之教材。

十二、附則:
    (一)受獎助研編之訓練教材,應參照單元式訓練方法及編序教學法
          ,由淺入深循序漸進之方式編製。
    (二)受獎助研編或編譯出版之訓練教材,其著作權依著作權法之規
          定。受獎助單位並應與著作人訂約,使本局有權出版、翻譯,
          以及發行本局出版之教材。
    (三)受獎助編印之教材,如經發覺為抄襲,由本局通知受獎助單位
          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置,並追回稿酬。
    (四)受獎助編印之教授,封面應註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補助(機構全銜)編印(編譯)」字樣,內頁亦請列表註明
          召集人、主編、助編、審查委員之姓名、職稱與服務單位。
    (五)未能依申請獎助之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者,經本局認定無法
          繼續完成時,接受獎助單位應無條件退還已具領之全部費用,
          並中止其向本局申請獎助研究發展教材三年;但因特別原因致
          無法依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得於原訂完成期限前一個月報
          經本局同意後,延長完成期限,惟以一次為限。
    (六)未能依申請獎助計畫完成期限或本局同意之延長完成期限完成
          交驗者,本局得訂三十日以下期限催告,逾期仍未完成者,本
          局得按日扣減獎助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並中止其向本局申請
          獎助研究發展教材一年,對於超過當會計年度仍未能完成者,
          本局得視同其已無法繼續完成,並依附則第五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