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有關
職業訓練機構研究發展職業訓練教材,充實職業訓練教學軟體,提升
訓練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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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訓練所。
(三)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
(四)各同業公會、職業工會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
練中心及中國災胞救助總會職業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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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範圍:
各職類養成訓練、進修訓練教材及經本局核定之其他訓練班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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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項目:
編製前項教材所需之經費,包括撰稿費、繪圖及描圖費、審查費、照
像打字製版費、校對費、印刷費、裝訂費、雜支費等各項費用,得提
出申請,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給予補助;各項費用補助標準,由本局
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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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由申請單位備函並檢附左列文件函送本局:
(一)申請獎助發展教材編製計畫書乙份(如附表一)。
(二)如為翻譯國外之教材,應檢附國外原版教材乙份,其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者,並附著作權人授權同意翻譯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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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期間:依本局規定之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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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期限:受獎助發展之學、術科教材編訂計畫,以能在同一年度內
完成為原則,所提報之計畫內應詳細列明研訂進度及經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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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評審:由本局副局長召集本局有關組、室主管組成評審小組評審
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上述外聘專家參與評審時,
得酌支評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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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方式:
(一)申請獎助之計畫,經審查通過後,一次先核撥所需總經費百分之
七十之費用。
(二)教材編印完成,受獎助單位以公函檢附全案審查會議紀錄及教材
三十冊送局核備後,餘款一次付清。
(三)經費由本局逕行撥付受獎助單位,各該單位應依本身會計制度支
用,並於計畫完成時,檢附全部支出原始憑證,函送本局核銷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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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助發展教材項目:
(一)政府已訂頒有課程規範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全期訓練所需之整套
教材。
(二)政府已訂頒有課程規範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單元之完整教材。
(三)課程計畫報經本局核備有案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全期訓練所需之
整套教材。
(四)課程計畫報經本局核備有案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單元之完整教材
。
(五)本局訂頒有課程大綱之各種進修訓練班別之全套教材。
(六)其他本局同意研究發展之職業訓練教材及編譯國外優良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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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獎助發展教材計畫審查原則:
(一)獎助研編之教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未與各職訓中心已編教材重複。
2.屬各該職訓中心重點發展職類所需教材。
3.目前坊間無類似教材。
4.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能編印完成。
(二)具備下列情事之一者,優先考慮:
1.翻譯國外之優良教材。
2.屬稀有職類所需或政策性獎助發展項目之教材。
3.術科教材(學科教材次之)。
4.資訊、自動化等高科技職類及商業、管理、服務業職類教材
(一般工業職類教材次之)。
5.配合發展新訓練方法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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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附則:
(一)受獎助研編之訓練教材,應參照單元式訓練方法及編序教學法
,由淺入深循序漸進之方式編製。
(二)受獎助研編或編譯出版之訓練教材,其著作權依著作權法之規
定。受獎助單位並應與著作人訂約,使本局有權出版、翻譯,
以及發行本局出版之教材。
(三)受獎助編印之教材,如經發覺為抄襲,由本局通知受獎助單位
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置,並追回稿酬。
(四)受獎助編印之教授,封面應註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補助(機構全銜)編印(編譯)」字樣,內頁亦請列表註明
召集人、主編、助編、審查委員之姓名、職稱與服務單位。
(五)未能依申請獎助之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者,經本局認定無法
繼續完成時,接受獎助單位應無條件退還已具領之全部費用,
並中止其向本局申請獎助研究發展教材三年;但因特別原因致
無法依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得於原訂完成期限前一個月報
經本局同意後,延長完成期限,惟以一次為限。
(六)未能依申請獎助計畫完成期限或本局同意之延長完成期限完成
交驗者,本局得訂三十日以下期限催告,逾期仍未完成者,本
局得按日扣減獎助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並中止其向本局申請
獎助研究發展教材一年,對於超過當會計年度仍未能完成者,
本局得視同其已無法繼續完成,並依附則第五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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