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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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
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氣候變遷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立法理由〕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