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人民愛護環境舉發污染源
,避免發生重大危害環境事件,保障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獎勵污染案件之舉發,關於應受獎勵人之推薦、審核、領取獎金之
要件及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辦理。
三、人民舉發污染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推薦給獎
:
(一)目擊重大污染事實除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外,並提供照片、錄
影帶或其他可資佐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二)對於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之事件,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舉發,因
而經有關機關適時處置,致避免環境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舉發破壞公有環境保護設施致造成環境污染之行為,並提供確實
磴明資料者。
(四)其他舉發案件,因其事實或現象特具代表性,或現行環保法規所
未規範,惟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本署認為有參採價值者。
四、省(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本署各單位,均得就符合第
三點規定之舉發污染案件填具推薦書(如附件),報請本署辦理審核
、獎勵。
省(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推薦獎勵事件,應先組成
審查小組審查後,再報請本署審核、獎勵。
五、本署為求審核作業之公正,應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受推薦之事件。
評審委員會,由本署遴派所屬相關單位之代表五至十人及遴聘專家學
者一─三人為評審委員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續聘。委
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本署相關單位之代表擔任之,負責召集
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會就推薦獎勵事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
,得派員實地查證。
評審委員會為無給職,但得酌給遴聘委員審查費。
六、本署應就省(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本署各單位所推薦
之人選及事蹟彙集審核;於每年五月、十一月間分別召開評審委員會,
核定其中事蹟卓著者予以獎勵。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就具有特殊、
重大具體事蹟之舉發案件,核定即予獎勵。
七、獎勵方式如左:
(一)經本署核定應予獎勵之事件,依其效益審酌,每件頒給新臺幣貳
萬元至貳拾萬元之獎金,其效益審酌標準另定之。
(二)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二人以上
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案件者,以該事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三)經核定應予獎勵之事件,自核定後三十日內,由本署通知受獎勵
人領取獎金。
八、受理舉發污染案件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露任何可資辨認舉發人身分之
消息或資料,違反規定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法追究責任。各級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及單位,關於推薦獎勵事件之作業,均應以密件方式辦
理之。
前述二項之規定,於舉發人事前以書面同意公開其身分資料者,不適
用之。
九、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署預算項下核實開支。
十、本要點經本署署務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年度獎勵人民舉發污染案件推薦書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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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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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推薦人 │ │住 址│ │
│ │ ├─────┼────┤
│(僅填姓氏) │ │身分證字號│ │
├───────┼──┼─────┼────┤
│推薦機關或單位│ │ │ │
├───────┼──┼─────┼────┤
│推薦機關或單位│ │ │ │
│對受推薦人具體│ │ │ │
│事蹟之查證及評│ │ │ │
│語 │ │ │ │
├───┬───┼──┴─────┴────┤
│ │ 事 蹟│ │
│ │ │ │
│ 獎 │ 名 稱│ │
│ 勵 ├───┼─────────────┤
│ 之 │ 報 案│ │
│ 具 │ │ │
│ 體 │ 動 機│ │
│ 事 ├───┼─────────────┤
│ 蹟 │ ︵│ │
│ 及 │ 內 請│ │
│ 內 │ 附│ │
│ 容 │ 容 證│ │
│ │ 明│ │
│ │ 摘 文│ │
│ │ 件│ │
│ │ 要 影│ │
│ │ 印│ │
│ │ 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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